正文

第59节:个体道德是行为主体对他人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还是对自己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2)

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 作者:王国乡


价值主体(需求主体)对价值客体满足自己利益需要的价值判断,是在对方不损害自己的自主选择权利的前提下,自己(作为价值主体)对于客体满足自我利益需要的行为的有用性的判断。凡是能够充分满足主体利益需要的客体行为就被主体评价为有价值的、应该的行为;反之,则被主体评价为无价值的、不应该的行为。

在这里,笔者把主体对客体行为的价值判断只称为"应该"或"不应该",而不称为"应当"或"不应当"。这是因为,笔者认为"应当"具有正当、正义的含义,是道德的同义语。而道德行为"应当"形成的必要条件是同时既符合主体的需要,也符合客体的需要。但在主体对客体的价值判断中,却不能满足这一必要条件。因为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只是以客体是否损害自己的自主权利、是否满足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为依据的,并没有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损害对方的自主权利和对方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需求主体必然把那些让利销售、货好价低、不惜亏本、但求顾客满意的市场行为者,以及那些疏财仗义、慷慨解囊、好客送礼、倾其所有惠及他人的非市场行为者,评价为好人、善人、毫无利己之心的人,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的人,因而是"行为应该"的人。同时把那些讨价还价、斤斤计较、唯利是图、分毫不让的市场行为者,以及那些守财如命、吝啬小气、不肯施舍、一毛不拔的非市场行为者,评价为不好、不善之人,毫无利他之心的人,缺乏无私奉献精神的人,因而是"行为不应该"的人。这就是说,需求主体对他人行为的价值判断必然是多多益善的、"无私奉献为道德"的。比如,如果客体把自己的全部收入都无私奉献给某个或某些需求主体,这些需求主体将因自己的需要得到满足而将无私奉献者(客体)评价为好的、善的、"行为应该"的人。但是从客观上看,需求主体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导致这个无私奉献者陷入无以为生的困境,因而其行为是不合理的、不应当的。再比如,如果需求主体是个小偷,他的需要是偷窃他人的钱财。如果偷窃成功,他就有了需要的满足,实现了小偷的价值和利益。他对被偷者的评价将是好的、善的、有价值的、有用的,因而是"行为应该的";甚至还可以说,被偷者为小偷的需要满足做出了"无私奉献"。但从被偷者的立场来看,被人偷走自己的财物是一种痛苦,因而被偷者作为价值主体对小偷的行为做出的价值判断必然是坏的、恶的、不应该的、不道德的。

由此说明,价值主体对他人或客体的价值判断或评价,不具有必然正义性或应当性,故只能称为应该或不应该。

3 价值主体对自己行为"应当"的价值判断或评价

个人作为需求主体对自己行为的评价或价值判断,就是把自己的行为当作评价的对象来评价自己的行为是否满足自己需要或是否符合自己的生存目的。凡是对自己行为做出肯定评价的就是"自己的行为应当"(道德善);反之,是"自己的行为不应当"(非道德善)。笔者把这种价值判断称为自省式价值判断。

在市场经济中,个人选择过社会生活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借助于同他人的互利合作,即借助于自主选择的分工生产、互利交换,取得最大经济利益,以满足自己的多样化的生活需要,实现人生最大价值,并在需要的满足中享受生命的欢乐。人们选择道德行为的动机正是在于把道德作为必要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人生目的。

在每个人的人生目的都是为了满足自己需要的社会环境中,个人要想过一种与人友好相处、和谐共事的道德生活(避免处于"人与人的战争"状态或"相互残酷斗争"状态),所能选择的道德行为原则(行为应当或道德善)只有一种,那就是在相互尊重对方自主选择权利的前提下实现互惠互利,即前文已经论及的"为己互利"原则。其中"为己"是目的,"互利"是手段。"为己"作为目的是由每个人都是一个生命体,都是一个需求主体决定的--要满足自己的需要就必须为己;"互利"是由他人(也是一个自利者)决定的。两个自利者只能通过自由选择、互利交换才能实现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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