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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奇的学术破坏案件(2)

爱因斯坦信上帝吗? 作者:方舟子


7日(星期一),查普曼再次查看了4~5日的那盘录像带,看了一会,没能发现有什么特别的,觉得没有必要保留它,就在下午5点左右把它装进摄影机中供拍摄。大约过了一个小时,查普曼的学生来向他报告用细菌生产蛋白质的检验结果:又有人搞了破坏,不同烧瓶中生产不同蛋白质的两种菌株被人混和在一起,因此不是分别得到两种蛋白质,而是两种蛋白质的混合液,没法用于实验。查普曼意识到4~5日那盘录像带中他没看的后面部分一定记录了破坏场面,立即把它从摄影机中取下来查看。果然,录像带显示在5日上午8~9点之间,姚又来到仪器室,对查普曼学生的试管和烧瓶中的细菌培养液做了一番操作:把一个试管中的细菌与一个烧瓶中的细菌混合,然后又把两个烧瓶中的细菌进行混合。

据此,查普曼向系主任报告姚雪彪破坏其实验工作,警方随后将姚逮捕,姚被收审。虽然姚后来没有被提起犯罪起诉,但是校方启动了将姚开除的程序。1999年12月,威大“教员权利与义务委员会”就此案举行5天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4~5日录像带做为重要证据出示,查普曼及其学生也作证介绍了他们实验室此前遇到的实验问题和4~5日那段时间的活动。姚在律师的陪同下出席了听证会,并在会上为自己辩护。

姚解释说,他在5日上午到仪器室做自己的实验,虽然他承认存在着把查普曼实验室的烧瓶错当成自己的烧瓶这种很小的可能性,但是他坚持认为自己是在对自己的烧瓶进行操作。但是他没法解释,为什么在查普曼的学生放上四个烧瓶之前,震荡器上没有任何烧瓶,姚的烧瓶从哪里突然出现的?他说那一天由于他的一位助手生病,再加上自己家里出了点事,他的心情不是很好,没有注意到此前震荡器上没有自己的烧瓶。他进而认为,是查普曼的一名学生想要陷害他,因为他曾经拒绝雇佣这名学生。

姚请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的教授丹·克利夫兰(Don Cleveland)为自己辩护。克利夫兰是姚做博士后研究时的导师,作证说姚是“诚实和正直”的人。不过他承认,如果像录像带上显示的那样,姚是在擅自操作别人的实验样品,那么是值得担心的。但是他又认为,姚如果只是混合不同的培养液不可能得出查普曼的学生所得到的检验结果。查普曼反驳说,如果姚不仅是做了混合操作,而且调换了烧瓶上的标签(姚在做混合操纵之前,拿着烧瓶短暂地离开了镜头),那么就会得到那样的实验结果。

“教员权利与义务委员会”一致认为姚的解释是不合理的,认定姚有意破坏查普曼的实验,建议学校董事会将姚开除。董事会据此开除了姚雪彪。姚向威斯康星州巡回法庭起诉威大董事会,但巡回法庭裁决支持威大董事会的决定。随后姚上诉到威斯康星州上诉法庭。姚的上诉理由是,一、查普曼的录像带不能充当证据,因为5日下午以后的记录已丢失了,而这段记录本来可以用来证明他无罪;二、威大董事会忽视了姚的“专家证人”(即克利夫兰)的证词。上诉法庭认为:一、查普曼的录像带虽然不完整,但是保存下来的部分已足以证明姚在搞破坏;二、姚的“专家证人”是姚以前的导师,不是中立的证人。2002年6月27日,威斯康星州上诉法庭驳回姚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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