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到这里时,全班孩子不说话了,静了好长时间。从他们的表情里可以看出,小心灵受到的绝不是一般性的撞击,而是一种天翻地覆的震撼。
我是将他们置身于一个两难的命题之中,让他们抉择。
因为年龄及阅历的缘故,孩子往往无法在两种相对的价值体系中间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时候就需要老师出来帮助。可以用比较的方式,比如将多种观点的利弊明确地提取出来,让孩子进行比较;如果这种方式不能奏效,也可以用暗示的方式加以引导,比如老师可以陈述个人的观点:我认为怎么怎么。
要是孩子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老师应该允许他们有所保留;要是他的看法有很大的问题,老师有责任使他明确对与错的概念;要是观点的品味不够高,这就成为一个教机,就得在以后的课程中进行专门的设计,能使他们提高。
这就是说,老师要以“法官”的面目出现在课堂上。传统教育中老师是上帝,不是法官,他不给孩子表述自己的观点的机会,所有结论都由老师来下。法官是组织双方充分辩论,辩论之后再下结论。
《素质教育在美国》那本书中讲到老师不能在孩子讨论时表述个人的观点,以免使孩子受到影响。这个我不赞同,因为这样会导致孩子丧失明确的价值判断,造成价值观的混乱。
当然,这种方式并不是绝对不能使用,还要看是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