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和会决议中最有普遍意义的原则,是共同约定至少在欧洲承认民族自决权的原则。按照语言划定的每一个民族或者种族,原则上都能建立拥有自己的主权和独立的民族国家。捷克斯洛伐克是个特例,它有两种民族成份,正如其名字将捷克与斯洛伐克连缀在一块所明示的。随着民族主义的胜利,可以相信,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也必然获得实现。还必须补充指出的是,因为一系列新国家已经宣告独立,巴黎的和约缔造者在处理民族问题上已经没有选择的余地了。在东欧,由于许多地方都是民族杂居的,同时由于和约缔造者在进行人口划分时,并未仔细考虑实际的变动情况,这样,每个新成立的国家都发现在其国土上居住着一些异己的少数民族,或者它们可以宣称,属于本民族的人仍然居住在邻国接受外族的统治。因此,正如在1914年以前一样,少数民族问题和民族统一观念一直弄得东欧各国不得安宁。最终,捷克斯洛伐克的苏台德区德意志人抱怨他们是被压迫的少数民族,而德国民族统一主义者也要求德国将这些边境外的兄弟联合到祖国里去,由此而引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的慕尼黑危机。
凡尔赛条约曾打算消除德国的威胁,然而它并不是一项成功的条约。关于凡尔赛条约明智与否,人们一直争论不止,但我们还是可以稳妥地作些许评论。就缔结条约的实际目的而论,关于德国的条约要么过于严厉,要么过于宽大。条约太严厉而无法博得好感,而要说摧毁,则又不够严厉。也许战胜国应以较温和的态度去对待新成立、有着自己理想的的德意志共和国,就像1814年战胜拿破仑的各个君主国那样,它们对待复辟的波旁王朝的法国是温和的,认为它和它们一样是属于同一类的政权。事实上,协约国加给德意志共和国的条款,是和它们可能加给德意志帝国的条款大体相同的。它们天真地为鲁登道夫和德国反动派帮了大忙,正是那些社会民主党人和自由主义者忍受着凡尔赛条约的“耻辱”。从一开始起,德国人就没有执行这一条约的真正意愿。另一方面,条约也并不足以摧毁德国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实力。甚至条约中体现的那种严厉程度,不久也表明是太过分了,以致协约国都不打算执行。
1919年在巴黎的条约缔造者,是在战火尚炽热之际,在各自国内舆论的压力下,仓促地拟定了一系列的条款的。这些条款经过时间的检验表明,起草者归根结底是并不打算强制德国执行的。若干年以后,协约国内的许多人也宣称,凡尔赛条约中的若干规定是不公平的或者不可能执行的。由于协约国对它们拟定的条约丧失信心,这只能使德国国内那些要求否认此条约的鼓吹者更易于进行煽动。这样就给阿道夫·希特勒打开了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