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
我的好律师带着胜利的微笑,向法庭揭露检察院的险恶用心:“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窝藏罪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即为犯罪的人提供了隐藏处所、财物,资助其隐匿或逃跑。很明显,我的当事人给施展的5000元人民币,属于正常的还债行为,不存在起诉中所指称的资助性质。观照以上,可以推论:公诉人对我的当事人所指控的窝藏罪名不能成立。”
大快人心啊。
检察院那家伙还不服气,挥刀向手无寸铁的我砍来:“麦麦,你向施展借钱,是什么时候的事?”
我把麦克风拉到嘴边:“1994年,那一年我买的电脑,需要证人的话,可以找到很多。”
审判长提醒我:“你不用说那么多,问你啥就说啥。”嘿,他逮什么问什么,我还不能更清楚地阐述,讲不讲道理?”
那人接着问:“94年的钱,到2000年才还,而且为什么选择施展外逃时还给他?”
可劲儿问吧,我早编好了:“首先纠正一点,我并不知道当时施展是负案之身。另外,当初借钱的时候,我的经济条件比较差,等我条件好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施展的钱已经多得烧手,我几次要还他钱,他都说以后再说,就这样一直拖着。他出差的时候——后来才清楚正是他准备外逃时,我恰好又去还他钱,他也没有推脱,我当时很庆幸了却了一桩心愿,没想到最后掉进这个大坑里。”我叹息着长出了口气,被麦克风广播出去了。
“那么,施展——你在接受C县刑警队经济侦察科的讯问时,说麦麦给了你5000块钱,却没有说他还了你5000块钱,这里有你的原始笔录。”检察院的扬了扬手里的材料,又举着另一份材料冲我炫耀了一下:“麦麦,你也是在后来才非常迫切地表达说,那笔钱是还款而不是资助,最初你的供词用的是‘给’字,我注意了你的学历和专业,我想你应该不会混淆给和还两个概念吧。”施展我们两个都没说话。
助理检察院殷勤地把两份材料递到审判席上,请法官过目。
检察院那大哥略微沉吟一下,又有了鬼主意:“审判长,从他们不约而同前后矛盾的供词里,明显地暴露了问题的实质。退一步讲,即使麦麦和施展确实具有借贷关系,麦麦选择施展外逃时给他5000元人民币的行为,其动机也不是还债,而应解释为一种在大是大非面前丧失原则的感恩心理,正是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被告人麦麦实施了对施展的经济资助,最终滑进了犯罪的泥潭。”
我还想抨击他,审判长大人已经果断地宣布“自由辩论”结束,让我进行最后陈述:“被告人麦麦,还有什么要说的么?”弄得跟生离死别似的。
我很失落,突然有些疲惫似的,我重新把嘴凑近话筒,散漫地表示:“不说了。”我感觉继续狡辩下去的意义不大,自己先觉得自己没劲了。
我们被法警带回候审室,在庭审笔录上按手印,完事按原路被押回车上,外面怎么下起牛毛雨来?来的时候还艳阳高照呢,人说七月天猴子脸,这八月也瞎变呀?看来世道真是不稳啦。
琳婧追过来,手里抓一大可乐瓶子,一边喊我名字。法警立刻迎上去,跟她嚷着什么。施展笑问:“你媳妇?”施展走的时候,我还没结婚。
我说:“别人媳妇能这么热情么。”
我们坐在车里,隔窗望着外面的亲人。琳婧抱着可口可乐,站在人群外面,在细迷的雨雾里,孤单地冲车上挥着手,我把脸转了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