锌粉用作与饮用水接触的涂料时, 杂质铅和镉的含量应分别不大于0.01%。
生产立德粉用的锌粉, 铅含量可不做规定; 生产保险粉用的锌粉, 除金属锌和筛余物外, 其他成分可不规定。
需方如对化学成分或粒度有特殊要求时, 由供需双方商定。
(4)外观
锌粉外观呈灰色, 锌粉内不应混入外来夹杂物。
1.6.4 锌粉试验方法
(1)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锌粉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国标Na2EDTA滴定法测定全锌量、 金属锌量、 光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铅量、 光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铁量、 光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镉量、 质量法测定酸不溶物含量、 质量法测定硫量的规定进行。
(2)粒度的测定方法
锌粉粒度分布的仲裁测定方法按GB/T 6524 中光透法的规定进行。
锌粉筛余物的仲裁测定方法按GB/T 1715 中甲法的规定进行。
1.6.5 锌粉检验规则
(1)检查和验收
锌粉由生产厂家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 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 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天内向供方提出, 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 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进行。
(2)组批
锌粉应成批提交验收, 每批应由同一规格、 等级的锌粉组成(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一个检验批的时间应不超过7天)。每批净重不超过5 t。
(3)检验项目
每批锌粉应进行化学成分、 粒度和外观的检验。
(4)仲裁取样和制样
仲裁取样方法按GB/T 5314 的规定进行。
将所有试样混匀, 并缩分至1 kg, 均匀分成4等份, 1份供供方分析用, 1份供需方分析用, 1份供仲裁分析用, 1份备用。
(5)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 该批为不合格品。
粒度的仲裁测定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 该批为不合格品。
锌粉的颜色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 该批为不合格品; 有外来夹杂物时, 该桶为不合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