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7.真正的功德是法供养为最

修行 作者:梦参


有些弟子问我:“师父啊!我想布施你老人家,你缺什么?”我说:“我想成佛啊。”“我都未成佛,我怎么能供养师父呢!”我说:“你念部经就行了。长的经你没时间,念部《心经》总可以吧。”佛教导我们,一切供养之中,法供养为最。如果我们要想供养佛,坐在佛前面念一部经供养佛。这个功德,佛跟你自己所得的功德非常之大。

你们怎么一说供养,就想到钱,一说施就想到钱?要不要呢?要啊,也要。但是功德是小的,真正的功德是法供养为最。布施就是这样子。

我在纽约发生过这种事,我跟在家的道友说:“你不要到处跑,你在家修行就好了。”他这个庙烧香,那个庙磕头,这儿打佛七,那儿参禅。工夫都浪费了,路上开车的时间很多,都浪费了。于是纽约的道友就说了,他说:“梦老说的,我们不必到处乱跑,在家修就好了。”好多寺庙的师父跟我打电话:“老师父啊!你大概有缘分啦,我们没缘分,我要吃饭,你让人家都不去寺庙,我们吃什么啊?”这不是误解嘛。

我说:“你多拨出时间在家里头好好念念佛,不要一天到处跑,跑完了,就讲这间庙是非、那间庙是非、道友之间是非,你还修行什么吗?你信仰三宝、恭敬三宝,功德没有,让你嘴巴造业都造出去了,划不来是不是?”至于面对劝我的人,我是这么答复他:“你自己修行嘛,你还愁没得吃、没得供养?没得供养,韦驮菩萨要负责任的,护法神是干什么的?护法神就是护法,但是你没有法,那是不行的。”

护的是法,你们诸位护的也是法,没法的你不要护,我还是坚持我的意见。护法不是负责你吃饭的,也不是负责你穿衣服。懂得这个含义就行了。

还有,必须护佛、护法、护僧。最重要的护持不要忽略掉你自己,你要护持你自己的正念,护持你内心的善法,护心非常重要。我们往往把自己的善业忽视掉了,不护持,散失掉了;面对自己的那点世间财,用种种方法来保护,你保护不住的。你内心护持到了,一切天龙八部都给你护持,你有了正法,你有了心,你还怕吗?你愁什么?什么都不怕。身体是假的,生命是假的,是幻化的、不实的。真正要护的是你内心的善法,是你内心的善念。念佛、念法、念僧,善护自己的意念,消除一切的障碍。

正因为我们自己的善念不坚定、正念不坚定,人家一诱惑,听人家一催,把你自己的正念、正心就丢了,跟着人家转去了。因此,定心跟护心都很重要。

还有发愿,我们刚信佛受三皈依的时候,没有一位师父不教你发四弘誓愿的,一定发愿“众生无边誓愿度,烦恼无尽誓愿断,法门无量誓愿学,佛道无上誓愿成”,这叫四弘誓愿。一定要发愿度众生,一定要使如来的正法永久住世。要策励自己,这个愿就是促使你精进。

同时,要发愿生生世世都遇见三宝,这是最重要的。发愿生生世世都能遇见三宝,都能生生世世如法修行,照佛所教导的,教我们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这就是护你自己的佛、自己的法、自己的僧,叫自性三宝。你的清净心,你的本体,那个性体,就是你的佛宝;清净心,就是你的僧宝;清净心跟你的本性结合起来,就是一切诸法,这就是法宝。因着这个而去修行,使你的自性三宝生生世世增长,直至成佛。

之后,你别认为你修行的功德小。修行的功德不可思议,你若是能够愿心、护心、定心、念心、精进心,这些心都保持护持很好,把这些都回向,这叫殊胜功德。回向给自己,又回到自心来。功德是外头的,回到自心来,又回向给一切众生,就是自他两利。你心里头长时这样念,不舍离这个念心,一定要注意。永远不舍离三宝,念念不忘三宝。

我们讲的这些,就叫修行,就这么样修行。就是你天天想,天天这样念,天天回护,转变你的心,转变你的性。同时也告诉我们,修行没有什么奇特,并不是打坐才叫修行,非到佛堂磕头才叫修行。就在日常工作当中、生活当中,你念念都在修行;端看你怎么样用心就是了,每部经都这样说。

在《华严经》的《净行品》里,智首菩萨问文殊师利菩萨说:“这一切末法众生,要想得到佛智,要想得到无碍智,要想得到殊胜智,怎么样能得到呢?要想不被一切魔障所困扰,要想一切资生之具都得充足,怎么样能做得到呢?”文殊菩萨答复四个字:“善用其心”。如果你善用其心,你都能得到。我们经常护念三宝,就是善用其心。如果你还做不到,你念念《净行品》,一共有一百四十一愿,念念不忘众生,念念求成佛道,就是这个心,善用其心、善护其心就是这样。

所以,你这样来念念回向,念念思维。永久皈依佛、法、僧三宝。从皈依外在的境界佛、法、僧三宝,回归你自己自心的无境界的三宝,就是用你自心的三宝转外界的三宝,心能转境就是佛。如果不是三宝的境界,别的境界,贪、嗔、痴欲,财、色、名、食、睡,把你转了,你就苦了,就流转。你所求的永远都得不到,你想离苦离不到,你想得到的得不到,你想不病办不到,你想不死更办不到了。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