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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中华文明复兴的现实基础(14)

道法中国:二十一世纪中华文明的复兴 作者:翟玉忠


从1904年大清国“修订法律馆”开馆算起,中华法系被罗马法系取代已经100多年。在移植入大量西方法律条文后我们发现,一百多年来无数仁人志士向往的西方法治社会并没有在东方这块古老的土地上建立起来,中国反倒陷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怪圈,人治依旧!

清廷的宪政改革闹剧

清末的政治改革与法制改革几乎同步进行。1905年7月16日,在朝野人士的不断要求下,清政府宣布派遣朝廷大员出洋考察西方的政治制度。是年12月19日,考察大臣离开上海,沿途访问了日、美、英、法、比利时、德、奥、俄、意、丹麦、瑞典、挪威、荷兰、瑞士等国,广泛了解了各国的政治制度,搜集了许多政治类图书和参考资料。出国考察的所见所闻,使大臣们深深感到,中国必须进行政治改革。戴鸿慈和端方在上奏朝廷的《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中明确指出:东西洋各国之所以日趋强盛,“实以采用立宪政体之故”;中国之所以衰弱不振,“实以仍用专制政体之故”。中国欲救亡图存,富国强兵,“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

很快,清政府出台了比较完善的政改法规。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了《仿行立宪上谕》,声明朝廷准备“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仿行立宪上谕的发布,标志着清廷的预备立宪工作已经正式展开。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则是废除中国传统的官僚体制,按照商鞅早就批评过的部门分权、“三权分立”原则“分权以定限”。在这个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立法权由议院行使,在议院成立之前,先设立资政院代行;行政权由内阁与各部大臣行使;司法权由大理院行使,大理院负责解释法律,主管审判,大理院内并设总检察厅,负责检察事务;立法、行政、司法机构互不隶属。1907年10月19日,清廷要求各省设立咨议局;1908年7月22日,批准了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拟定的《各省咨议局章程》及《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并要求各省在一年内开办完成。

到1909年10月,除新疆外,各省咨议局都已经组成。江苏等省则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公民选举,直接由选民自由选举议员。1910年10月3日,资政院正式成立。资政院议员由钦定议院和人民选举的议院混合组成。根据规定,资政院拥有议决国家财政预决算、税收和公债的职权;除了宪法以外,其他一切法律均由资政院制订和修改。另外,资政院还可以弹劾大臣、核议地方咨议局与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督抚的争执。

和法律的全盘西化一样,清朝的西式政治改革也不会结出什么果实。1911年,随着武昌起义的隆隆炮声,清廷的政治改革很快化为乌有!直到今天,还有人大开历史倒车,宣称

如果辛亥革命不在当时爆发,中国民主宪政的火炬可能会燃烧下去。

这些人显然不如一百多年前的梁启超见多识广,尽管他也不清楚西化失败的真正原因,仅将之归因于“久经腐败之社会”。1903年梁启超在《论私德》一文中就看到了东方对西方文明的排异反应,梁启超写道:“五年以来,海外之新思想,随列强侵略之势力以入中国,始为一二人倡之,继焉千百人和之。彼其倡之者,固非必尽蔑旧学也,以旧学之简单而不适应于时势也,而思所以补助之,且广陈众义,促思想自由之发达,以求学者之自择。而不意此久经腐败之社会,遂非文明学说所遽能移植。于是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秩序;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竞争之说入,不以之敌外界,而以之散内团;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图公益,而以之文私见;破坏之说入,不以之箴膏肓,而以之灭国粹。”(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127—128页。中华书局,1989年)

西化改革的失败目前已经延伸到经济领域。经济学家杨斌等学者发现,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西方经济学在解释中国经济现象时老是“穿帮”,中国经济出现了许多用西方经济理论难以解释的现象。

继续已被事实证明失败的西化道路,还是向世界敞开胸怀的同时复兴中华文明——中国再次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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