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年12月18日,马克思写了《论离婚法草案》一文,载于19日《莱茵报》第353号。该文节录如下:
《莱茵报》对于离婚法草案采取了完全独特的立场,可是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任何方面向我们证明《莱茵报》的立场是没有根据的。《莱茵报》同意这一草案,因为它认为现行的普鲁士婚姻法是不合乎伦理的,目前离婚理由的繁多和轻率是不能容忍的,现行的程序是有违这一命题的尊严的;而旧普鲁士的整个诉讼程序也是这样的。另一方面,《莱茵报》对于新草案提出了下列几点主要的反对意见:(1)草案只是以简单的修正代替了改革,因而普鲁士法就被当做根本法保留了下来,这样便表现出非常显著的不乇底和不稳固;(2)立法不是把婚姻看做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而是看做一种宗教的和教会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欲本质被忽略了;(3)草案所提出的程序缺点很多,而且是互相矛盾的各种因素的表面缀合;(4)应该承认,草案一方面存在着和婚姻概念相抵触的警政一样的严峻性,而另一方面,对所谓公正的见解却又表现出过分的软弱;(5)整个草案的罗辑性很差,论点也不够明确,不够确凿有力。
……
最后,我们只能这样指出:谁责难实施严格的离婚法的国家(莱茵省也因为属于这样一个国家而自豪)伪善,谁就是冒失。只有那些眼界没有超越自己周围的首先沦丧现象的人们,才敢发出这样的指摘。例如,在莱茵省,人们就认为这种指摘是滑稽的,或者更进一层,人们认为这些指摘证明伦理关系的概念也是可以取消的,而任何合乎伦理的事实则都可看做臆造和谎言。这就是那些并非为了遵重人而制定的法律的直接结果。这些法律所固有的缺点并没有因为下列情况而消除:从轻视人的物质本性转到轻视人的观念本性,要人们盲目地服从超伦理的和超自然的权威而不要自觉地服从伦理的自然的力量。
《莱茵报》被查封
1843年初,普鲁士官方作出了查封《莱茵报》的决定。这个决定给报纸提出的罪名是:该报的反对派倾向显然是散布对教会和国家的现成秩序的仇恨,煽动不满情绪,恶意诽谤国家行政机关等等。
马克思担任《莱茵报》的编辑和主编以来,使得马克思对封建专制统治下的劳动人民的生活状况有了更深切的了解。由于能够经常亲自听到周围居民因贫困压在头上而发出的悲惨的呼声,由此而引发的巨大同情心促使他下决心在报纸上为穷人说话,进而把改善穷苦人的悲惨命运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为此,他在该报上先后撰写了关于林木盗窃案、葡萄酒酿造事件等文章,则完全是为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与政府的有关法令、条文相对抗。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和他的《莱茵报》越来越遭到政府人士的憎恨,马克思则被视为该报的灵魂和理论的源泉。同时,《莱茵报》刊登了一些讨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问题的文章,开始探讨如何从根本上改变劳动人民的生活状况问题。
由于与官方的冲突日益加剧,马克思被迫退出编辑部,并在1843年3月18日的《莱茵报》上公开刊登了一份声明,以向社会表明自己辞职的原因:
本人因现行书报检查制度的关系,自即日起,退出“莱茵报”编辑部,特此声明。
马克思博士
1843年3月17日于科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