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伴生的政务公开造就了社会刚性压力,问责不再内部化。
我们在本文开始时提到,中国政治中其实一直有问责行为的存在,但为什么2003年及其以后的问责在社会中的反响巨大,此前的问责行为却好像印象不深。究其原因,这是问责制所伴生的政务公开导致的。换句话说,2003年以后的问责是一种公开行为,基本上是处于阳光之下,而此前的问责则更多是一种内部处理,乃至暗箱操作。
造成这种态势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在2003年时中央政府为了体现控制疫情的决心,平息社会公众情绪,也为了整肃行政运行中的一些不良现象,通过公开高调的问责来借力用力达到上述目的。但现代物理学中的自组织理论表明,一个系统中的行为会自我加强、自我扩散,形成正反馈。公开透明的行为一旦启动,本身就会出现一种正反馈的力量为进一步的公开积聚力量、开辟道路,导致社会对公开的要求与愿望越来越强烈。另一个原因则是现代科技的进步,互联网络与手机短信的出现,使得社会信息传播越来越便捷,甚至具备了即时传播的可能;传播范围也越来越广泛,社会普通民众皆可方便地获得信息,表达意见,政治参与的手段越来越有效。
这种公开的态势加大了问责的影响,也放大了问责的功能,更强化了问责的意识、要求与行动。这种力量甚至在一定时间段内、一定范围内超出我们的预想与控制,成为一种刚性压力。不仅政府想在小圈子内部问责已成不可能,就是政府公开问责后其问责的效果、方式等问题,都因公开而置于社会公众的广泛评判之下。
既已起步,就不可能停下来。正因为具有如此丰富且深远的政治文明意蕴,客观上使得问责制不仅成为了今日中国社会公民政治参与的一道亮丽风景线,甚至可能成为未来中国社会政治文明进步的突破口、示范者。
(二)对现实中出现的问责制实践困境要作理性分析
我们高调评价问责制的政治意义,并不意味着问责制的实践效果已经很好。事实上,这些年来的问责制实践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问责不准、问责不公、问责不细、问责无效,等等。对于这一系列问题,很多的同志都归咎于问责制度不完善。此判断不能说不对,但大有可商榷之处。
目前,问责制度的不完善是一个客观事实。毕竟问责制还是新生事物,而制度的形成与完善要有一个过程、甚至是相当长的一个过程,欲速则不达,拔苗助长是不行的。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去进一步完善问责制的各项制度,细化问责的各种细则、规定,使得问责制度尽可能的完备准确。这个工作我们一定要做。但更重要的是,要理性承认制度本身的局限。制度学研究告诉我们,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就算问责制已经很完善了,依然会存在一系列的制度困惑。
——制度不可能完全细化,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制度存在的前提。
确实,目前我国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最近刚刚通过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但所有这些法律、制度与规定仍然是以原则性为主,操作细则并不明确。据此,很多同志就一再地强调问责制要有实施细则,制度要更严密、更细化、更精准。我们绝对不否认对官员的问责应科学化、法制化,谁应当负责任,应当负责任到什么程度,要有一个量化的、具体的规范,应该程序化问责。但问题是制度究竟能细化到什么地步,就算真细化到了极致是否就真能精准问责。
制度研究表明,制度是要细化,但制度不可能无限细化。制度说到底是对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关系的梳理与界定。社会关系是极端复杂的、社会关系也是不断变化的,任何想包罗全部社会关系细节的制度都是异想天开,有道是百密必有一疏。
更何况,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权限设定事实上是不清楚、不明确的。现实中的关系不能细化和没有细化,却要求在制度设计上得到细化,这只能是痴人说梦。这也就是为什么在问责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被问责者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