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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制度的反思(4)

道理:中国道路中国说 作者:辛鸣


制度变革,大道理要管小道理,小利益要让大利益。就目前来看,问责制持续、深入、有效、强力的实行,肯定会对我们官员队伍的现有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不仅让既有的利益模式难以持续,甚至还要付出额外的代价。但是,本着对社会负责、对民众负责的立场,我们不要回避问责过程中的矫枉过正、量责过重、牵涉过多的问题,这些都是保证问责制真正发挥作用不可避免的成本,我们的组织部门和党政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来接受这些成本。

——问责不仅要问法律责任、纪律责任,更要问政治责任、道义责任。

当某一问题发生之后,我们之所以不马上问责的理由是,需要通过科学的方法辨明责任的大小,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来做出准确的判决。所有这些工作是要有一个过程的,不能着急。这种辩解有小道理,却抛开了大道理。官员对事故的责任固然有法律责任、纪律责任,更有政治责任与道义责任。

从政治文明发展的层面看,对官员承担政治责任与道义责任的要求更高。只有具备高度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的政治人物,才能赢得社会公众对其政治行为的认可与支持,也才能真正夯实政治的合法性。

2007年,山西省发生洪洞县“12·5”特大煤矿事故后不久,中共山西省委即免去李天太临汾市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提名免去其临汾市市长职务。实事求是讲,我们很难说这位不走运的李市长究竟对这一不幸矿难有多大的责任,在目前的煤矿生产条件环境以及安全监管体制下甚至更广一些的政治生态背景等等交互影响下,矿难的出现是有着很多客观必然的。

但为什么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公众不仅不对这位李市长给予同情,反而对这一做法给予高度的评价呢?理由只有一个,现代政治运行,有权必有责。领导干部作为公共权力的担当者,当他接受这一任命,走上这一舞台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起相应的公共责任,包括在其权力范围内的全部责任。不能做出成绩是我的政绩,出了问题与我无关。这责任绝不仅仅是法律层面上的责任,更是一种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

——问责对象要就高不就低,高级领导干部被问责,下级干部也躲不过。

在这些年的问责制实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丢车保帅”“替罪羊”的现象。当出现了事故与问题的时候,往往找几个具体操作者和底层官员来平息民愤、应付上级追查。被问责的底层官员知道这是为领导“顶雷”,领导肯定忘不了,等风头过后必定会心存感激而施以好的回报。结果这种现象导致官员对问责制的严厉性认识不足,也就间接导致对所发生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以致有很多问题一再发生,屡禁不止。

对于这一问题,一种可行的办法就是提高问责的层面。在现有关于问责分级规定的基础上,将所有事故问责一律上调一级到两级。比如“块块”方面的领导向上一级问责,区县发生事故,问责地市级领导,地市发生事故问责省级领导;“条条”方面的领导向上两级问责,区县卫生发生事故,问责省级卫生系统领导。

这样的问责似有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嫌疑,但可增加领导的警戒与畏惧之心。促使上级官员会不断地要求下层官员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在中国目前的政治运行模式中,上级官员基于自身利益一而再、再而三的高度重视与过问,甚至会比红头文件更能让下层官员引起重视并真正去执行。因为他们知道当上级领导被问责后,下级干部也躲不过。如此上下同欲,隐患可消。

——对被问责者要有斩马谡决心。干部是宝贵财富,但决非稀缺资源。

这些年来,官员被问责不久之后又重新起用的情形越来越普遍,频率越来越快,间隔越来越短。这种现象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质疑。甚至有的民众说,问责成了避风头、躲清闲的挡箭牌与护身符。固然我们有官员被问责后复出的条例规定,但从健康推进问责制的本意来讲,还是应该明确一个基本立场与态度。这就是,对被问责者要有斩马谡决心,一被问责,一般不再起用,例外越少越好。原因有三:

一是,承担责任一定要有承担责任的样子,说白了就是责任承担者一定要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自己买单,一定要失去一些东西、一些比较有价值的东西,比如行政职位、政治地位乃至一定数目的财富等等。只是口头喊问责,其实什么都没有失去的问责不是真正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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