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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英皇的殖民地(6)

一本书看透美国 作者:曲超


一国三制

英国对北美的殖民地,在统治方式上,是不同的。

到了18世纪中叶,北美殖民地一共有3种。

自治殖民地:罗得岛、康涅狄格;

业主殖民地:马里兰、特拉华、宾夕法尼亚;

皇家殖民地:弗吉尼亚、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纽约、新泽西、佐治亚。

每一殖民地都设有总督。总督是该殖民地的最高行政长官。皇家殖民地总督有英国国王直接任命,业主殖民地总督由业主任命,自治殖民地总督由该殖民地的自由民选举产生。而黑奴和印第安人不享有选举权。

在三类殖民地总督中,皇家殖民地总督的权力最大。因为他代表英国国王(即使英国国王后来只成为一个象征),他能享受17响礼炮的欢迎以及其他类似的官场礼仪,是殖民地中最显要的人物。

他控制着殖民地的官僚机构,有权监督殖民地的宗教生活和道德生活,有权设置法庭和罢免法官,有权否决立法,特别是与英国法律相抵触的殖民地法律,有权召开和解散议会。

立法机关通过法案须经他批准,才能生效。他又是殖民地陆军和民兵的总司令,有权招募民兵,任命军官。

自治殖民地和业主殖民地的总督,权力就比皇家的总督小得多,特别是自治殖民地,例如康涅狄格,其总督由选民选举产生,既无官员任免权,也无立法否决权,其一切行政措施由议会批准。

独裁和民主两种政治形态相继在殖民地上演,也埋下了日后独立战争的火种。

立法机构也挺乱

每一个殖民地都设有立法机构。最早的殖民地议会是1619年的弗吉尼亚议会,以后各殖民地都纷纷效法弗吉尼亚的模式,创立了自己的立法机构。

除了个别殖民地外,立法机构都设两院,上院称参事会,由12~18人组成。皇家殖民地和业主殖民地的参事分别由英国国王任命与业主任命,自治殖民地的参事由殖民地选民选举产生。参事会是立法机关的上院,有立法权,它又是总督的顾问团,有一部分行政权,它还充当了最高法院,拥有司法权。

下议院议会人数各殖民地不等。例如,马塞诸塞下院的议员有100名,弗吉尼亚有75名,马里兰只有50名。下议院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

但不是所有的自由民都可以选举下议院议员的,要成为选民,必须符合一定的财产条件,没钱没势的您靠边站。在弗吉尼亚,拥有50英亩未开发土地或25亩已开发土地的人有选举权;在新泽西,选民可以没有田、没有地,甚至你可以没有房子,但是您的兜里必须有50英镑,才可以领取选票。

除了财产条件,许多殖民地对选民还设置了宗教和种族限制:你信天主教做弥撒的,玩儿去!你是犹太人或是黑人,玩儿去!

对于议员的候选人,资格规定就更高了。南卡罗来纳规定,议员必须拥有500英亩土地和10名奴隶,或拥有相当于1000英镑的财产。新泽西规定,议员必须有100英亩土地。因此,议会中的议员多数都是大地主。在弗吉尼亚议会中,110名议员中,地产超过一万英亩的高达3/4,其中7人的地产高达4万英亩,11人拥有300名以上的奴隶,有2/5以上的人在西部从事土地投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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