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理解并掌握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了解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关键概念】 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经济法律责任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含了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社会矛盾不可调和导致了法的出现。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概念的阐释,吸收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一般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是其区别于道德、宗教、权力、信念、舆论等其他事物的标志,一般认为法的特征可概括为四个方面: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即指法,狭义的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对该国公民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经济法的概念在对经济法的概念作出准确的阐述之前,必须强调,不能简单地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就是经济法,原因在于,其实每个部门法都与经济相关,并不是只有经济法才与经济相关。不管把经济理解为是具有财产内容,还是与社会经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有关的活动,都很难说其他的部门法不与经济相关。再进一步说,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在社会交往和社会实践中所结成的关系,如果把人类的社会生活理解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统一,那么,在人类仍然需要依靠物质生活、摆脱不了物质束缚的历史时期,法对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调整,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对人与人之间物质性的或经济性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对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则是每个部门法都需要面对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肯定与经济有关,肯定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物质性的或经济性的社会关系,但不能因此就把经济法简单地理解为是与经济有关的法,从而忽视或抹杀了其他法律部门对物质性或经济性社会关系的调整。这也就意味着经济法不会也没有能力调整所有的物质性或经济性的社会关系,它对物质性或经济性社会关系的调整也是有一定范围限定的,对这种范围限定的认识则是理解经济法概念的前提。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经济法虽然与经济学密切相关,但经济法与经济学仍然有很大的区别。经济法是一种规则体系,而经济学是一个学科性的知识体系,两者在思维方式和知识内容上有很大差别。一般来说,经济学是以效率为中心来研究资源如何优化配置,因此经济学主要是以效率为中心的关于经济事实的知识。经济法作为一个规则体系,是以法的正义为中心调整经济活动中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是贯穿着法的正义价值观念的规范性的知识。
经济法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统一定论。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对特定经济关系的范畴存在争议,占主导地位的说法有:
1.“国家协调论”
北京大学的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为特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具体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2.“国家干预论”
西南政法大学的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指经济法应当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亦指经济法律关系效力所及的范围。笼统地讲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具体地讲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