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遇到风险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因此需要国家进行介入。建立强制实施、互济互助、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想一想人身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财物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吗?
解析:
上述关系都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人身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当然更不是经济法所指的特定经济关系了。财物赠与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是经济关系,但不是在国家协调、管理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经济法的法律地位,应该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是它在市场经济法律中的地位,即在与市场经济相关法律的比较中,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理由在于:
(1)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所调整的这一部分经济关系,既不是个别的经济行为,也不是具体经济过程的现象,而是属于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经济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同时,这些经济关系又有其自己的特征,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不是其他法律部门所能代替的。
(2)经济法有统一的调整原则和方法。经济法的调整原则,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责权利原则、按经济规律办事原则,以及按经济法调整的具体对象的不同所采取的特殊性原则。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司法手段的综合运用,具有统一性、多样性和灵活性,这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以及它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可能具有的。
(3)经济法的出现是法律体系的新分类和新发展。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经济法所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中的经济关系,它是生产的社会化以及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日益增强的产物。经济法的产生,是这种经济关系在法律形态上的表现。经济法的出现,适应了客观经济条件发展、变化的要求,解决了相邻的一些法律部门曾想解决而又解决不了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它所调整的对象、原则和方法,既不是建立在对法律学科的破坏的基础上,也不是同邻近的法律部门界限不清、混为一谈。所以说,经济法的出现是法律体系的一个新分类和新发展。
2.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中的地位
从社会制度上看,现在的法律都是市场经济的法律,是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因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与民法、行政法有许多共同之处,如控制权力、保护权利等。但是,它对民法、行政法在市场中的调节有明显的补充性并有自身的独特性。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是主动的,存在许多事前干预的情况,这在宏观调控法中尤其突出。同时,经济法在进行社会关系调整时,往往运用公法手段调整私法关系,对这种公私双重属性如果进行人为地割裂,不但会在理论上造成混乱,在司法实践中同样会将问题复杂化。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导法,一方面是由经济法所担负的社会任务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的。
(二)经济法的作用
经济基础对法起着决定作用,反过来,经济法的适合与否也会对经济起着正面、促进或负面、阻碍的作用。诚如马克思所言:“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都是相互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是消极的结果。”经济法的积极作用表现在:
(1)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
(3)巩固经济改革成果,推动经济改革发展。
(4)促进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发展对外经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