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是全书的开篇,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经济法是国家制定、确认和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管理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法律部门;它在市场经济法律中对民法、行政法有明显的补充性并有自身的独特性。经济法的积极作用表现在: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巩固经济改革成果,推动经济改革发展;促进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发展对外经济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协调、管理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定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经济义务的承担者。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包括经济职权、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有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几类。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前提条件。经济法律事实依照其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与事件两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责任的目的来看,经济法律责任是违法者对社会的责任,责任目的有明显的公益性。从责任结构来看,经济法律责任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从经济法律责任的功能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不仅具有补偿性,更具有惩罚性。从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机构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