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4)

经济法(第2版) 作者:向征


(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企业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受聘的非合伙人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四)竞业禁止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如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而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对合伙人活动的限制,是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共同的利益。

六、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一)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

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是指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从理论上看,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松散的经营组织,它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基于合伙企业的性质,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仍拥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因此,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从实践上看,由于各合伙企业约定的事务执行方式各不相同,因此,我国《合伙企业法》

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其代表权范围内代表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其在代表范围内从事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发生法律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以合伙企业名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承担的金钱上的义务,包括合同义务、侵权赔偿责任等。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因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或法定的应承担的比例时,合伙人在对外清偿后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的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案例分析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现水果店欠银行10万元,欠庚、辛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仅值10万元。

请问:

(1)银行、庚、辛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2)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辛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解析:

(1)应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可以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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