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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经济法(第2版) 作者:向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合营企业是中国的企业。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外方既可以是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中方只能是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2)合营企业是根据《合营企业法》和合营企业合同设立的。合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根据股权确定的。(3)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4)外方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我国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合营主体较少,合营企业一般不设股东会,实行董事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契约式企业。与合营企业相比,合作企业主要有以下特点: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企业;组织形式灵活;投资方式灵活;组织机构灵活;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承担的比例和方式灵活;外方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它与外国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企业设立的准据法不同。外国企业是依据外国法设立的,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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