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是银行自身的本钱,是股东们资金利润的累积,是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减去负债的余额:资本=资产-负债。银行投资的资产部分和存款融资的负债部分是注定要上下波动、价值不定的。一旦负债部分超过资产部分,资本金变成负数,银行便面临倒闭的危险。但若银行备有充足的资本金,即资产值远大于负债额,则任凭风吹雨打,银行抵御各种风险对资产和负债的侵蚀能力会强很多,银行倒闭的可能性也就会小很多。再则,资本金起着“包容”所有风险的效果,不管是企业破产、贷款收不回来,还是利率对资产负债的影响,甚至是人为操作上的失误,资本金都起着“防洪抗旱”、补亏弥损的保护作用,而不像具体的条条框框,只对某种风险作限制,经常顾此失彼,甚至适得其反。基于这些要素,监管部门开始重视资本金在风险管理上的重要作用,并将它进一步提升到国际间银行监管政策的高度。
在为资本金的具体定量上,巴塞尔I具有历史性创新意义的杰作是将风险与资本金挂钩——风险高的资产需要高的资本准备金。这个关联,表现了政策的风险敏感性——资本金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银行资产组合的变化而起相应变化,奖惩分明。这种资本金与风险互动的政策模式,后来被广泛运用于巴塞尔的其他资本政策上,成为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它也成为后来修改巴塞尔I的主要动因之一,因为巴塞尔I将资本和风险结合得不够紧密,不够合理。此乃后话。
大致说来,巴塞尔I将银行资产划分为五个风险档次,依次设定0%,10%,20%,50%和100%的风险权重(riskweights)。然后,用这些风险权重乘以资产值,得出风险加权资产(riskweightedassets)。再在此基础上,规定资本金的准备量为8%的风险加权资产。例如,如果风险权重为50%,则资本金准备量为资产值的4%(=50%×8%);若风险权重为0%,诸如美国政府债券,则银行不需要准备资本金,依此类推。在这五个风险权重设立上,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成员国的政府债券享受0%的最优惠待遇,即无需资本金;OECD成员国银行间的贷款享受20%的权重,是第二等优惠;所有私营公司的贷款债券和非OECD国家的政府债券都是最高权重100%。另外,根据贷款期限的长短,又有权重轻重的处理。巴塞尔I还对资产负债表外业务进行权重设置,对资本金也有不同层次的定义(详细叙述可参照巴塞尔第一协议原件)。
巴塞尔I的另一大重要意义是统一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它是个多边国际协议,所有参与国都必须遵守同一协议,对其国内和国外业务一视同仁,以利于银行在同一地平线(levelplayingfield)上公平竞争,帮助建立一个国际范围内平等的银行操作环境。
比起其他国家的银行,美国的银行向来是属于受到严格管制的,在机构设制、产品经营,甚至地域划块上都有严格限制。美国早在巴塞尔I以前便对银行有资本准备金的要求,并按照资本金的充裕程度对银行评级。相比之下,日本银行所受的管制少很多,它们既有政府撑腰,又鲜有资本准备金的要求,再加上日本本来就资金来源多、成本低,所以日本银行20世纪80年代在全世界到处投资,收购资产,它的资产负债表也急剧膨胀。当时全世界十大银行的排名中,日本占了好几位。考虑到国际银行间竞争的“敌强我弱”,美国早在1991年,通过国会,制定了《外国银行监管促进法》(ForeignBankSupervisionEnhancementAct),其目的在于让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或办事处“享受”到类似美国国内银行同等级别的“待遇”,缩短它们在法规条例限令方面的差距;同时授权美联储对这些外国分行和办事处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目前,巴塞尔I这种以风险资本储备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已经被证实为国际银行运作中的一大稳定力量。尽管它原本只是针对大银行而言,但如今,世界上大大小小活跃的金融机构,即便各自的规模与运营结构不同,但都已广泛采纳巴塞尔I的风险资本标准。随着这个协议的广泛实施,银行界平均的资本金比率得到提升,很多美国银行持有的资本金都大大超过了协议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