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颐和园,召开了第二次大臣会议。当时的廷辩,场面异常激烈,大臣们的意见形成重大冲突。但是分歧的重点绝非如不知情人所说,是关于“是否赞成立宪”的争论,其证据之一是根据陶湘在《齐东野语》中的有关记述——书中说袁世凯、端方与铁良的冲突异常激烈,端方在慈禧面前主张立宪,铁良则“甚为反对”,袁世凯、奕劻支持端方,向铁良展开反击,双方达到水火不能相容的地步。但是相信这种说法的人往往忽略了陶湘的补充说明:“此皆道听途说,是否如此,无从得确。”
还是从档案中来看当时发生的实际争论:
庆邸(奕劻)先言:“今读泽公及戴端两大臣折,历陈各国宪政之善,力言宪法一立,全国之人,皆受治于法,无有差别,既同享权利,即各尽义务。且言立宪国之君主,虽权利略有限制,而威荣则有增无减等语。是立宪一事,固有利而无弊也。比者全国新党议论,及中外各报海外留学各生所指陈所盼望者,胥在于是。我国自古以来,朝廷大政,咸以民之趋向为趋向。今举国趋向在此,足见现在应措施之策,即莫要于此。若必舍此他图,即拂民意,是舍安而趋危,避福而就祸也。以吾之意,似应决定立宪,从速宣布,以顺民心而副圣意。”
奕劻的政见非常明确:认为“立宪一事,固有利而无弊”,主张从速立宪。
孙中堂家鼐即起而言曰:“立宪国之法,与君主国全异,而其异之要点,则不在形迹而在宗旨。宗旨一变,则一切用人行政之道,无不尽变,譬之重心一移,则全体之质点,均改其方面。此等大变动,在国力强盛之时行之,尚不免有骚动之忧;今国势衰弱,以予视之,变之太大太骤,实恐有骚然不靖之象。似但宜革其丛弊太甚诸事,俟政体清明,以渐变更,似亦未迟。”
孙家鼐时任文渊阁大学士,早在戊戌变法以前,他就与翁同龢同为光绪帝老师,并列名于强学会。戊戌变法期间,他主办过京师大学堂,并积极主张发展近代教育。当时英文版的《北华捷报》把他称为立宪问题上的中间派。可见它并不根本上反对立宪,他的反对根据是,重大的立宪问题必须在国家的政治资源与权威相对强大的情况下,才能推行。他认为当下的中国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徐尚书世昌驳之曰:“逐渐变更之法,行之既有年矣,而初无成效。盖国民之观念不变,则其精神亦无由变,是则惟大变之,乃所以发起全国之精神也。”
徐世昌时年51岁,这位在袁世凯的提拔下走向前台的新型官僚并不否认中国的困窘局面,但他认为正因为如此,国家才急需进行大刀阔斧的改弦更张,才能根本性地解决政治危机。他认为支离破碎、渐进具体的改良方式,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已经尝试多年,但并不奏效,也无法发动各个社会阶层来参与国家改革,他害怕过于谨慎会导致危机变本加厉、接踵而至。而要克服这种恶性循环,只有通过大手术进行治疗。
孙中堂曰:“如君言,是必民之程度渐已能及,乃可为也。今国民能实知立宪之利益者,不过千百之一,至能知立宪之所以然而又知为之之道者,殆不过万分之一。上虽颁布宪法,而民犹懑然不知,所为如是,则恐无益而适为厉阶,仍宜慎之又慎乃可。”
张尚书百熙曰:“国民程度,全在上之劝导,今上无法以高其程度,而曰俟国民程度高,乃立宪法,此永不能必之事也。予以为与其俟程度高而后立宪,何如先预备立宪而徐施诱导,使国民得渐几于立宪国民程度之为愈乎。”
张百熙时年59岁,任邮传部大臣,他认为国民程度的提高应该是宪政改革的结果,如果要静等国民程度严格达到立宪的标准时才实行宪政,那么立宪之日将永远不可能来临。
荣尚书庆曰:“吾非不深知立宪政体之美,顾以吾国政体宽大,渐流弛紊,今方宜整饬纪纲,综核名实,立居中驭外之规,定上下相维之制,行之数年,使官吏尽知奉法,然后徐议立宪,可也。若不察中外国势之异,而徒徇立宪之美名,势必至执政者无权,而神奸巨蠹,得以栖息其间,日引月长,为祸非小。”
47岁的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蒙古籍官僚荣庆认为,只有使官场清廉,使官吏都能做到奉公守法,然后才能逐步推行立宪。如果不考虑中西差别,而仅仅为了追逐立宪的政体形式,其结果势必使政府无法控制局势的发展,执政者将处于权力资源尽失的境地,这样带来的是整个社会的动乱。他害怕各级官僚的为非作歹和贪腐伴随着不成熟的宪政推行,会更加变本加厉。他主张先运用传统的权威整顿秩序,为立宪道路扫清路障。
瞿中堂曰:“惟如是,故言预备立宪,而不能遽立宪也。”
铁尚书良曰:“吾闻各国之立宪,皆由国民要求,甚至暴动,日本虽不至暴动,而要求则甚力。夫彼能要求,固深知立宪之善,即知为国家分担义务也。今未经国民要求,而辄授之以权,彼不知事之为幸,而反以分担义务为苦,将若之何?”
43岁的军机大臣、陆军部尚书铁良认为国民要求立宪的热情还不够火候,他害怕贸然立宪不但不能立即给平民带来益处,反而会激起民权过大,进而引起民变。他还是主张立宪政改应该选择在社会各阶层成熟之后进行。
袁制军(世凯)一方面认为不必苛求本国改革完全遵循外国成例,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认可了铁良意见的合理性,认为要改良社会意识在座的诸位责无旁贷,他说:“天下事势,何常之有?昔欧洲之民,积受压力,复有爱国思想,故出于暴动以求权利。我国则不然,朝廷既崇尚宽大,又无外力之相迫,故民相处于不识不知之天,而绝不知有当兵纳税之义务。是以各国之立宪,因民之有知识而使民有权,我国则使民以有权之故而知有当尽之义务,其事之顺逆不同,则预备之法亦不同;而以使民知识渐开,不迷所向,为吾辈莫大之责任,则吾辈所当共勉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