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条款】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新法解读
图1-1企业所得税税率外国企业规定
境内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如果与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境内未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
◎旧法规定
(1)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
(2)照顾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应注意:
(1)国税发[1994]第132号文件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2)两档照顾性税率不能理解为同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分段计算。
(3)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2]第47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