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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乃万恶之源

金融大败局:华尔街的监管与危机(1907-2008) 作者:朱伟一


排查已经有了初步结果,都说期权是万恶之源,而会计造假只是表面现象。公司主管的报酬大多是期权,所以在期权到期之际或之前,公司主管会千方百计地把公司的股价抬上去。只有这样,公司主管才能把他们的期权换成大把大把的新票子。美林公司的一份资料显示,大公司的期权主要掌握在公司的最高领导手中。公司排前五名的主管手中掌握了75%的期权,五大主管后的前五十位高级管理人员持有15%的期权,而公司其余员工所持的期权仅占总数的10%。

此外,是不是将其打入成本也是很有讲究的。按照现行法律,这笔开支不用打入公司成本,这样公司的盈利就比较高。于是,美国不少人主张借助法律,强行要求公司将期权的费用算作公司的成本。格林斯潘在这点上也不保守,也主张将期权费用算作公司成本,将此费用视同现金和股票费用。但公司的大老板们反对。在布什总统的运作之下,国会议员仍然对公司高管网开一面。美国最新出笼的《公司改革法》避开了这一问题。因此而得出的喻示可用以下等式表示:

会计问题=期权问题=是否将期权作为公司成本=法律问题=政治问题=国会的政治斗争=公民选举的议员

说到底,所有会计问题都是法律问题,而所有法律问题最后都可以是政治问题。立法机构的成员之间的斗争决定了通过什么样的法律,而选民则选举了代表其利益的议员。议员所制定的法律则决定了相关的会计准则。期权问题显示出在公司治理的斗争中,许多法律错综复杂,循环递进。

法律问题

《公司改革法》不提期权的费用问题,但期权仍然有许多法律问题,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和证券法。

关于合同法

期权条件均以合同形式落实,所以期权的问题首先是合同法的问题。公司主管是与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很难在合同法下推翻期权的相关条件,因为只要是合同,就很难推翻。公司是合同一方,而公司是不会轻易上当的。公司有自己强大的内部律师,必要时还有强大的外聘律师。所以,我们通常很难用“胁迫”、“欺诈”或“恶意串通”等合同法原则来推翻合同本身或合同中的一部分内容。

要想推翻合同,还有一个铩手锏,就是所谓的“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可以说,因为公司高管当初不怀好意,因为公司经常是由董事操纵的,而董事经常又身兼公司高管,在期权问题上给了公司高管莫大的好处,这里就有了利害冲突。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上市公司(或是说上市公司的高管)为了避免麻烦,都设有报酬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任其成员,监督并决定公司高级主管的所得报酬。

诚实信用原则是颗原子弹,威力巨大无比,但几乎不用。翻一翻中国的合同法判例,翻一翻全世界的合同法判例,就会发现,法官很少用诚实信用的原则来推翻合同。讲究体系的德国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更是敬而远之。法官是明知不对,少说为佳,其苦衷在于,合同法中的第一条根本原则就是,只要不违反法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方就可以自由地设立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法官才用诚信原则来平衡一下。

但问题并不到此为止,即便适用诚信原则不是问题,股东作为诉讼原告主体也有麻烦。公司主管是与公司签定了期权合同的(尽管背后有公司董事和公司主管的黑手)。公司股东告谁?告公司?可公司是股东自己的,股东自己告自己的公司岂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股东这就要借重公司法。

关于公司法

股东不能直接告董事,因为股东与董事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股东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告“干坏事”的董事或公司主管。法律上这叫衍生诉讼或替位诉讼(derivative suit)。

公司法的浪费规则也很重要。美国最高法院1933年便通过判例,推出了“浪费”规则,即如果公司主管的报酬过高,与其对公司的贡献不成比例,那就是一种浪费。公司主管手中的期权也是一种报酬,浪费原则也可以适用。但美国法院一般都不愿判报酬无效,尤其是如果公司履行了正常程序。纽约州的法院在其判例中指出:“本院有权减少此支付,但说真话,我们不得不承认,如果法院要求削减报酬,则与其说是分析性的或科学性的行为,不如说是臆断行为。”

美国法官大多认为,收入高低是相对而言,难就难在可比性上。早在20世纪初,美国法官便指出:“如果就报酬做比较,那要看与谁比?与公司的高级主管比?与电影行业的公司主管比?与广播公司的艺术家比?还是与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比?”现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年薪也不过20万美元左右。但美国法官的心态很平衡,并不嫉妒一年拿几亿美元的公司首席执行官。

关于联邦证券法

证券法活的灵魂就是披露。就上市公司高管的期权而言,美国证券法也是通过披露来加以制约。根据美国证交会的规则,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前四位报酬最高的公司主管——如果其年收入超过10万美元,以及董事都必须披露其收入。披露强调报酬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要求披露的内容包括:报酬委员会制定的具体方针、报酬的理由。如有重大误导,可以根据该条款告公司欺诈并索赔。

美国公司主管在期权披露方面失手的不多。美国公司高管钱拿的已经很多,但可以尽情披露,中、小投资者这方面的承受能力很大,而且公司聘请的律师已经做了法律处理,不会有大的问题。

“莫道君行早,踏遍青山人未老。”我们的建设创新速度有如农民起义军的铁骑,旋风般地掠过,有如风帆高挂,直下长江,所到之处荡涤一切污泥浊水。但期权方面我们启动较慢,而且还没有启动,美国那边已经露出败迹和败笔。这样也好,迎娶期权这位美人之前,我们需要端详,端详,再端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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