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引言(6)邪恶的实用定义

剖析恶魔 作者:(美)迈克尔·赫·斯通


“邪恶”是用来描述看到或听到后会让人感到恐惧和震惊的事情或行为,在当今的话语中,这个名词也常用来形容对这些行为负责的人。换句话说,“邪恶”就是指那些惊人可怕的行为:惊人,是因为暴力、痛苦或羞辱的程度如此之强烈,已经无法来表达人的愤怒和恨意,或者已经无法安抚受害者。

上述因素在邪恶一词的使用中至关重要。英语邪恶(evil)这个词的央格鲁-萨克森词源(那时拼作yfel,但读音跟现在一样)的意思是“在……之上”或者“超过”。要想被算入邪恶当中,必须是在某个特定文化的特定时期内,公然地大幅度超越可接受的行为标准。这种超越,必须是在一个人能对另一个人所作的事情之上的,并远在社会内的普通人能够预料到的范围之外。

虽然不是必然的,但邪恶行为通常都是故意的或者预先策划的:即深谋远虑地要以毒辣、极端的方式给某人以伤害——身体上或者心理上的,同时人们通常被邪恶行为伤害之后还对施害人还一无所知。而且不论施害人怎么行动,他们自己越是显得理智(法律上与“疯狂”对应的,所谓的知道是与非的正常状态),他们或他们的行为就越符合我们所谓的真正的邪恶。要是我们后来才发现施害人是疯狂的,或者说精神有严重问题,我们反而会说,他们的行为是邪恶的,但是他们本人并不是恶魔。

当一个行为导致身体痛苦、残缺甚至死亡时,我们会比较肯定地把它叫做邪恶。可是有些非暴力的行为也会达到过分而且野蛮的程度,引起人们对它们做出邪恶的判断。

简要概括一下邪恶的本质。一个行为要被称为邪恶,必须

1, 必须是惊人的恐怖。

2, 行为前通常有蓄谋。

3, 导致的痛苦必须超乎寻常。

4, 行为本身看上去很难以常理揣度,令人困惑,超出社会上一般人的想象。

看看第一条,可能在任何一个社会或者大的人群中都很难达成对所谓“惊人的恐怖”的一致看法,可是要是行为涉及绑架和折磨儿童的话,一般就没问题了。讽刺的是,某些看似低于谋杀的罪行却比谋杀本身更容易得到邪恶的认定,因为它导致的痛苦程度很高——这跟我们人类倾向于换位从受害者的角度来想象这一罪行将会对自己产生什么后果有关。下面有个例子可以说明这点。

几年前,我们采访过一个重罪囚犯。他是在冰毒和可卡因的控制下变得多疑,满怀敌意,觉得到处有人在追杀他。在这种思维下,他开枪射击了三个在大街上做事的人——他们是在修理电缆,当时背对着他——结果其中一个死亡,另外两个活了下来,但有一个双目失明,失明的这人出事前一星期刚结婚。审判的时候陪审团——还有关注这个案件的大多数人——的同情都偏向于这个失明的人。那个丧命的人的家庭当然会为失去他而悲痛,可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他们会慢慢习惯没有他的生活。可是那些认识这个失明者(我也跟他聊过,非常同情他)的人都在那儿想象他今后五十年生活在漆黑一团中会是什么样子,还别提怎么挣钱过好日子和照顾新婚妻子——他再也看不见她了。他今后就被迫生活在自己是如何一瞬间从天堂掉到地狱里的记忆里——全都因为那个“疯子”愚蠢的暴力行为。报道这个案子的记者——这个案子在报纸内页上了三天的“新闻”——也说是恶魔导致了新郎的失明。可是关于丧命的受害者却未置一词。

作为我上面列出的定义的注释,我们可以补充说,当我们把某个人叫做“恶魔”时,我们的意思是说他可能会习惯性地不断实施此种行为,即便如此,我们还是不能说这个人就一天到晚在做邪恶的事。有些恶魔平时似乎是个谦逊的、乐于助人的邻居,或者是个令人愉快的无伤大雅的合作者,他们神不知鬼不觉地过着一种致力于邪恶任务的“秘密生活”(直到最终被揭发)。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