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利润不再上缴财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在恢复,当时最重要的问题是,保险业是一个独立的金融行业,还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下属机构?
1979年2月5日至28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分行长会议,关于保险工作在会议纪要中有如下阐述:
开展保险业务,为国家积累资金,为国家和集体财产提供经济补偿。今后对引进配套设备、补偿贸易的财产等业务,都要办理保险。凡需赔偿外汇的保险业务,其保险费改收外币。保险公司所得的利润,不再上缴财政,留作国家发展保险事业的基金。为了使企业和社队发生意外损失后能及时得到补偿,而又不影响财政支出,要根据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和自愿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在重要口岸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所在地,要根据保险业务的发展需要,逐步设立保险分公司。分公司受保险总公司和人民银行分行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保险总公司领导为主。
从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出,保险作为财政手段和为国家积累资金的作用依然被看重,但已不再忽视保险“为国家和集体财产提供经济补偿”的作用。更为重要的转变是,已经开始把保险作为一个产业看待,保险已不只是工具,它还有自我积累和发展的需求,因此才有“保险公司所得的利润,不再上缴财政,留作国家发展保险事业的基金”。
1979年11月19日,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130人参会。这是恢复保险国内业务后保险业第一次全国大会,许多老保险人激动不已。似乎是为了证实保险的重要,在大会结束的前两天,11月25日,“渤海2号”钻井船在渤海海面翻沉,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 735万元。石油部部长宋振明被解职,当时主管石油的副总理康世恩被记大过。
“渤海2号”没有投保。不仅是“渤海2号”,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没有上保险。1981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给国务院的一份报告中称:“就企业财产保险而言,中央企业参加保险的还不到5%。以四川省为例,保险公司支付赔款7 800万中,中央企业所得赔款仅30万元,占0.4%。”
从1959年年初停办保险国内业务,到1979年恢复,整整20年。1980年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业务后第一个比较完整的业务年度,这一年的状况是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基点。用1980年的数字与1958年停办国内业务前的数字相比,1956年全国保费收入21 963万元,1957年为22 291万元;1980年为28 000万元。由于期间物价涨幅不大,特别是“文革”十年间物价几近冻结,因此这两组数字似可相比,亦似可得出结论:就保费规模而言,经过23年,中国保险业几乎又回到起点。
20年后又是一条好汉。黑色幽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