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农民工之所以能够成为推动中国沿海和城市大发展的一种劳动体制,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农民接受社会赋权地方化的理念,接受了具有封建特征的赋权体系。他们起初在外出打工的时候,没有‘妄想’成为城里人。这就给沿海和大城市创造了一个极好的机会。沿海和大城市不仅利用农村劳动力再生产成本低,还利用了土地平分使得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由均分的农业地租来承担。如果没有这个极其独特的土地均分格局,如果土地是私有的,农业地租的分配就会比较集中,对许多农民来说,其农业地租收入会较少,不允许他们接受低于劳动力再生产成本的工资。也就是说,土地私有制度下,失地农民进城打工可接受的最低工资,会高于土地均分格局下农民工接受的最低工资,原因就在于,没有均分的农业地租,工资太低不能支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现在中国改革面临的挑战就在于,农业地租的总量已经越来越难以支持农民工日益上升的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同时,在观念上,越来越多的农民产生了永久性迁徙的强烈愿望。在这种情况下,旧的赋权体系开始瓦解,而建立新的赋权体系又没有明确的规则和前景,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明确的地方政府来承担提高农民社会赋权的责任。
本文提出的经济改革的思路之新,就在于试图正面回答中国面临的这一挑战,提出了一套通过社会赋权交易来界定新的赋权体系的原理和基本规则。在这个规则中,明确了县一级政府对每个公民的社会赋权负直接责任和中央政府负间接责任,保持了中国权利安排过渡的连续性,并且设计了一个与市场经济兼容,尤其是与劳动力市场兼容的社会赋权公平化机制。这就是本文给出的社会赋权的交易机制、定价机制和均衡机制。
这套机制背后的另外一个重要理念,就是在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每个公民权利所负责任的前提下,地方之间的社会赋权交易可以把地区之间的经济不平衡和不平等转化为推动地区间合作和良性竞争的强大动力,其原理,类似于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如果公民的社会权利地域责任不明,公共资源的共同体边界不明,就会像近年来那样,逼着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牺牲百姓的利益,导致地方之间恶性的经济竞争。
地方经济恶性竞争一个最严重和危险的后果,就是加大了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不公,不仅加大了地区之间的分配不公,尤其危险的,是加大了地区内部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加剧了社会内部的紧张。发达地区本地居民与外地劳工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欠发达地区的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近年都扩大到了一个危险的水平。这种情况与改革以前的收入分配格局对比,其危险性就在于,改革前,中国的收入差距在总体上其实也不小,但是,在每个地区内部,尤其是在每个单位内部,收入差距是不大的。
现在可以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中国既不能马上实行同等的国民待遇和自由迁徙,也不能发展大规模的城市贫民窟。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中国还不是一个自治社会。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大一统的治理理念集中地体现在这样一句古老的诗经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个理念在商周时代并没有能够实现,只是在秦大一统后才做到了。这个理念暗含的社会契约,就是中央保护每个臣民,换取每个臣民的服从,也就是换取每个人放弃自治的权利。这个理念至今还存在许多人的头脑中,但是,在中国开始远离农业社会的今天,这个理念就越来越难以行通了。严重的问题,是中国人还没有学会如何自治。在这种情况下,开放自由迁徙,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只能意味着混乱。
自古以来,中国的社会秩序一直对流民十分敏感,就是因为中国大一统的治理传统虽然给士绅主导的农村自治创造了一定条件,却从来没有为工商城市的自治留下空间,因此流民的增加一定会威胁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那么,现在我们是否有条件允许贫民窟发展,让这些贫民窟成为某种大规模的自治体呢?我以为这样的想法有悖常识,因为无论自治的还是非自治的贫民窟,都不可能与中国非自治的城市体制兼容。中国非自治的城市体制,找不到一种理性的政治机制,来化解贫民窟的居民与享有特权的市民之间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用发展贫民窟的办法来催化民主政治,催化城市自治,是一条代价十分高昂的改革路径。不错,中国的一些地方,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很可能正在滑向这条路经,这也正是本文提出赋权交换的思路,来避免这种不利前景的一个重要动机。
现在中国改革面临的挑战就在于,农业地租的总量已经越来越难以支持农民工日益上升的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同时,在观念上,越来越多的农民产生了永久性迁徙的强烈愿望。在这种情况下,旧的赋权体系开始瓦解,而建立新的赋权体系又没有明确的规则和前景,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明确的地方政府来承担提高农民社会赋权的责任。
本文提出的经济改革的思路之新,就在于试图正面回答中国面临的这一挑战,提出了一套通过社会赋权交易来界定新的赋权体系的原理和基本规则。在这个规则中,明确了县一级政府对每个公民的社会赋权负直接责任和中央政府负间接责任,保持了中国权利安排过渡的连续性,并且设计了一个与市场经济兼容,尤其是与劳动力市场兼容的社会赋权公平化机制。这就是本文给出的社会赋权的交易机制、定价机制和均衡机制。
这套机制背后的另外一个重要理念,就是在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每个公民权利所负责任的前提下,地方之间的社会赋权交易可以把地区之间的经济不平衡和不平等转化为推动地区间合作和良性竞争的强大动力,其原理,类似于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如果公民的社会权利地域责任不明,公共资源的共同体边界不明,就会像近年来那样,逼着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牺牲百姓的利益,导致地方之间恶性的经济竞争。
地方经济恶性竞争一个最严重和危险的后果,就是加大了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不公,不仅加大了地区之间的分配不公,尤其危险的,是加大了地区内部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加剧了社会内部的紧张。发达地区本地居民与外地劳工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欠发达地区的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近年都扩大到了一个危险的水平。这种情况与改革以前的收入分配格局对比,其危险性就在于,改革前,中国的收入差距在总体上其实也不小,但是,在每个地区内部,尤其是在每个单位内部,收入差距是不大的。
现在可以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中国既不能马上实行同等的国民待遇和自由迁徙,也不能发展大规模的城市贫民窟。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中国还不是一个自治社会。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大一统的治理理念集中地体现在这样一句古老的诗经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个理念在商周时代并没有能够实现,只是在秦大一统后才做到了。这个理念暗含的社会契约,就是中央保护每个臣民,换取每个臣民的服从,也就是换取每个人放弃自治的权利。这个理念至今还存在许多人的头脑中,但是,在中国开始远离农业社会的今天,这个理念就越来越难以行通了。严重的问题,是中国人还没有学会如何自治。在这种情况下,开放自由迁徙,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只能意味着混乱。
自古以来,中国的社会秩序一直对流民十分敏感,就是因为中国大一统的治理传统虽然给士绅主导的农村自治创造了一定条件,却从来没有为工商城市的自治留下空间,因此流民的增加一定会威胁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那么,现在我们是否有条件允许贫民窟发展,让这些贫民窟成为某种大规模的自治体呢?我以为这样的想法有悖常识,因为无论自治的还是非自治的贫民窟,都不可能与中国非自治的城市体制兼容。中国非自治的城市体制,找不到一种理性的政治机制,来化解贫民窟的居民与享有特权的市民之间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用发展贫民窟的办法来催化民主政治,催化城市自治,是一条代价十分高昂的改革路径。不错,中国的一些地方,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很可能正在滑向这条路经,这也正是本文提出赋权交换的思路,来避免这种不利前景的一个重要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