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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节: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亲历中国民主立法 作者:南振中


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背景链接:2004年4月2日,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高强同志说,1989年9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国家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空中措施的制度不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这些问题在防治"非典"中暴露比较充分。因此,需要对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予以修订。2003年6月,国务院将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列入工作日程,开始了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卫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家和社会学、法学专家的意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以后,送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九三学社、中华医学会以及北京大学等高校征求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2004年4月3日下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思路明确,对于传染病预防制度、报告制度、控制制度、医疗救治、财政支持都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强调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这是对去年"非典"信息发布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

关于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在国务院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有非常明确的表述。为了使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便于操作,应该尽量吸收应急条例中的有效成分。建议将修订草案第43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修改为"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制度";将这条第一自然段的"公布"相应地改为"发布"。国务院颁布的应急条例第25条专门讲了建立信息发布制度的问题,这样修改,法律与条例的表述可以一致起来。从词义上看,"公布"指的是对法律、文告的颁布;"发布"既包含公布的内容,又包含新闻发布。这样表述,在当前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是长期困扰我们的一道难题。在封闭和半封闭的社会环境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用行政的办法对其进行封锁;现在信息传播渠道四通八达,对影响范围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严密封锁不可能。如果延迟发布或者隐瞒不报,就会陷于被动。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制度,有利于缩小谣言传播空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稳定。

基于上述理由,建议将应急条例第21条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的内容吸收到修订草案中去。可以在修订草案第43条第二自然段之后增加一个自然段:"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此外,当前农村医疗设施落后,缺医少药。部分农民生活十分困难,平时得病就无钱治疗,传染病暴发之后更是雪上加霜。建议草案第75条将有传染病流行的农村贫困地区作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修改后的表述为:"国家对有传染病流行的农村贫困地区,以及患有特殊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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