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节:因建筑物修缮而受到损害的应获补偿

亲历中国民主立法 作者:南振中


为了避免选民或代表在基本不知情的情况下盲目投票,各地在贯彻选举法的过程中,应该对第33条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比如,在选举之前,应该采取措施,让选民或代表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最好把候选人的执政能力、工作业绩、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整理成介绍材料,提前印发给选民或代表,为选民或代表正确行使选举权提供必要的信息,实现"权责对称"和"信息对称"。

因建筑物修缮而受到损害的应获补偿

背景链接:2004年10月22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早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就正式提请审议,物权法是民法典草案的第二编。经初次审议后,民法典起草思路作了调整,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分编审议通过。2004年10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

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明全国人大对制定民法典的高度重视。我提三点修改意见:

第一,物权法草案第75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重大修缮、改建、重建的,应当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总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这一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是适用的。但是,当国家为了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需要对某些特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重大修缮、改建、重建时,这一条款就不完全适用了。因此,建议在"应当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总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后增加"但国家强制的除外"。

第二,草案第75条第2款规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重大修缮、改建、重建,少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持反对意见的,虽经有效表决同意,应当对持反对意见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受到的损害采取补偿等措施。"之所以要进行补偿,是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重大修缮、改建、重建过程中受到了损害。在受到损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中,有持反对意见的,有持赞成意见的,不能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重大修缮、改建、重建投了赞成票,对他们受到的损害就不采取补偿措施。建议对本条的表述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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