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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节:对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应没收其违法所得

亲历中国民主立法 作者:南振中


对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应没收其违法所得

背景链接:2004年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草案)》的说明。1997年修改刑法时,对妨碍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等作了规定。近年来,在这些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应当给予刑事制裁的严重违法行为。一些人大代表和司法机关提出建议,要求根据新的情况,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和征求全国人大财经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草案)》。2004年10月2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五)草案。

刑法修正案(五)草案对于伪造信用卡的犯罪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这有利于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和金融秩序。但是刑法修正案对于这类犯罪的处罚还不到位。

伪造信用卡犯罪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行为,他们冒险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求得个人私利的最大化。对于这类犯罪,有效打击方法是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财产,增加其犯罪成本。但是,草案对于使用伪造信用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只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没有关于剥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规定。假如一个人通过伪造信用卡骗取了100万元,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犯罪分子仍然可以从中获利80万元至98万元,他们会觉得"有利可图"。为增加其犯罪成本,建议将刑法第196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同样的理由,建议在第177条两处并处罚金之前增加"没收其违法所得"七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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