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篇 劳动法基本问题(5)

最新劳动法律制度实用手册 作者:刘锐


二、公平就业、反就业歧视与促进就业

【专家要点提示】

·劳动者享有公平就业的权利,不应因为民族、种族、宗教、性别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劳动者对于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可以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均负有维护公平就业和促进就业的双重责任。

(一)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典型案例】

陈女士等5人系某厂的正式职工。该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被迫宣告破产。清算组向陈女士等5名女职工发来书面通知,以地方有关文件规定为由,认为原告属于办理正式退休人员,并告知原告养老保险已于本月终止。

陈女士等5名女职工认为,自己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规定,自己在企业破产的时候,可以申请提前退休,也可以领取职工安置费后自谋职业。而且,该厂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职工事实上也是自主选择是提前退休,还是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

但破产清算组对于女职工却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在自己没有自愿申请退休的情况下,就硬给自己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这事实上是对女职工实行差别待遇,因此侵犯了自己享有的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陈女士等5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清算组的决定,由自己选择提前退休还是领取安置费。在法院开庭期间,清算组认为,陈女士等人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同时,清算组也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为陈女士等人办理退休的建议,劳动保障部门也认为陈女士等5名女职工都符合破产提前退休条件。

据此,清算组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该案应如何处理?

【核心法规链接】

《劳动法》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重点内容解读】

尽管男女平等的观念在现代社会已经深入人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在相当多的领域中依然大量存在。有人甚至认为男性在工作上天生优于女性,这是男女之间的自然差异,在就业问题上不管对妇女实施什么不同的待遇都不应当算是违法。在用人单位招、用工过程中,这种由于性别差异而导致的不平等尤为常见。例如,有的用人单位明确写明只招收男职工而不招收女职工,或者女职工的工资、待遇等方面要略低于男职工。

《劳动法》针对这种不公平的现象,特别强调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所谓“平等的就业权利”是指劳动者在就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上完全平等。当然,由于男女性别差异,为了保护女性的生理机能,国家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不适合妇女生理特点的工种或者岗位。

在林林总总歧视女性的行为中,限制女职工结婚或者生育往往是用人单位最为常用的手段。但是,结婚和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益,更何况女性承担着繁衍下一代,培养社会未来接班人的重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这些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签订合同的时候不得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在工作期间不许结婚、不许生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仅粗暴地侵害了女职工追求个人生活幸福的权利,而且也不利于社会养育自己下一代,不仅反映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政策的鼠目寸光,更是一种应当加以禁止的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为了进一步消除因为结婚生育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的性别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妇女如果因为结婚、生育问题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受到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本案中,按照原、被告提交的相关文件规定,采用何种方式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安置,享有最终决定权的机构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虽然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认可陈女士等5名女职工:符合破产提前退休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陈女士等5人就只能通过提前退休的方式。相反,对于与陈女士等女职工同等情况的男职工,清算组实行的是由其自主选择提前退休还是领取安置费的政策,这也正说明符合提前退休的职工并非就只有退休一条道路。对于陈女士等5名女职工,清算组在本人未申请,亦没有取得有权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决定将陈女士等5人作为正式退休人员,并要求职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这种行为很明显违反了男女职工平等的原则,其实质就是对于女职工的歧视,因而也是违法的。

因此,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清算组做出的“正式退休决定”,要求清算组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为陈女士等5名女职工办理职工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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