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篇 劳动法基本问题(21)

最新劳动法律制度实用手册 作者:刘锐


(三)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核心法规链接】

《工会法》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重点内容解读】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概括起来,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包括就业的权利、获取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的权利,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权利等;二是维护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事务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具体而言:

1.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还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工会一方面要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会应当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3.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职工民主管理首要的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各项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对于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工会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予以纠正。人民政府有责任责令企业、事业单位改正。

4.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指由政府、企业方面的代表和工会三方就劳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相互协商的组织体制、运作程序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5.参与劳动纠纷的解决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可以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处理决定不正确,有权提出意见、建议,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工会还应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为了保证工会能够切实维护职工的利益,《工会法》还特别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_工会意见。

(四)工会的财产和经费来源【核心法规链接】

《工会法》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重点内容解读】

工会开展活动必然需要一定的财产和经费。这些财产和经费不能仅仅依靠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根据《工会法》,工会经费的来源来自五个方面: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享受加入工会带来的待遇的物质基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基本工资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缴会费;学徒会员,一律按每人每月人民币5分缴纳会费;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会费;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缴纳会费;会费必须于当月工资发放后三日内交清。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留在基层,不需上交。

会员有特殊困难时,可由本人申请,小组讨论,基层(或车间)工会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免交会费。当会员离休、退休、退职、参军以及离职6个月以上去学习、疗养时,应向基层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的会员免交会费。

2.用人单位向工会拔缴的经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是我国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上缴的收入是指工会所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身的业务收入抵补各项支出后的净收益,按照规定上缴主管工会的一部分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人民政府补助,是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给工会的补贴、基建费用、活动经费或专项经费。

5.其他收入

是指个人、社团及海外侨胞、友人的捐助,工会变卖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除了工会经费之外,在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依法拨给工会使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工会享有依法长期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工会对这些资产虽然没有所有权,但政府和有关单位也不得随意处分。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建家活动;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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