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导论(1)

抗争性政治 作者:于建嵘


一、政治社会学与抗争性政治

在政治社会学的学科视野中,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主要有两个角度,即与现有体制的契合度和与现有体制的裂度。对于第一个角度,研究者多从民众对体制的接纳和认同方面去透视统治上层对社会的政治动员和整合效果。这种制度化的模式是统治者需要的,底层民众也试图在现有框架的基础上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来。但是,无论是权力还是权利的合法享有及其表达,都预设了该社会的较高的民主发展程度。否则,权力作为一种获取利益的手段,而权利则代表着人们获取利益一定的资格和身份,都会由于统治者的垄断而把被统治者排斥在外。如果社会处于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忙于现实的经济利益而在物质化的“尘俗世界”挣扎,则可能对这种政治上的“高尚生活”并不寄予太多的关注。但是,当经济的发展达到仅能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水平而又无法在原有基础上提升一个新的档次时,人们开始关注自己作为一名“公民”的基本人格和身份。这种身份不仅是他们获得和享有更多政治权利的前提,也是保障和发展其更多的经济利益的条件。尤其当一个社会处于急剧转型的时期时,民众对现有体制的期望就与体制所能满足其要求的实际状况之间产生了张力。这种张力的裂度达到何种程度,我们可能无法用技术化的手段进行精确测量,但一个可以确定的事实是,无论民众对现有体制抱有多大的怨愤和不满,他们都希望在制度的框架内化解和排释他们的情绪。如果现有制度由于容纳能力的限制而使社会不满、无法及时有效地排释,那么,这种“裂度”就超出了合法的反抗的范围,最终出现体制性断裂。

正如西摩·马丁·李普塞特在《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一书中所表达的,稳定的民主政治是冲突和一致的平衡。由此,他对民主问题的关注,也是从共识和分歧(一致与冲突)这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的。他说:“分歧,在其合法的场合,有助于社会和组织的统一。”而在这个“合法的场合”,即在对现有体制保持基本认同的条件下,民众通过各种方式合法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这种在制度构建下发自民众的有效的表达方式比那种专断的独裁的、看起来统一的组织的“包办”,拥有更多的来自其成员的忠诚和体制的活力。他进一步说:“对社会或组织所承认的宽容准则达成共识,常常是基本冲突发展的结果,支撑这种共识需要冲突的继续。”因而我们看到,围绕共识与冲突这两种层面的活动对政治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底层民众与体制的“裂度”问题,众多学者进行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查尔斯·蒂利在其早期著作中,将其概括为“竞争性抗议”、“反应性抗议”和“主动性抗议”。在以往的大量关于社会冲突的解释性框架中,“挫折—攻击”理论比较流行。这种理论主张,当一个人的动机、行为遭受挫折后,就会产生攻击性和侵犯性的反应。然而在这种解释中,预设了较多的个人主观因素,而对于更多的社会外在变量则不予考虑。而且,“挫折”与“被剥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人不会单单因为某种东西而遭受挫折,只有当一个人在既定的情境中无法获得他想获得的东西时,才会遭受挫折。在一些西方学者的学术语汇中,它被称为“争议政治”。争议政治出现在一个社会,原因在于他的发起者及组织者认为,政治表达的常规性制度渠道已经堵塞。因而,只要争议政治在一个社会中的制度化机构之外表达政治见解,它们就会一直存在下去。一旦它们被常规制度“俘虏”——即变得制度化或者合法化——它们就可能转化为其他类似现代社会中常见的常规利益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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