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国家建设与社会治理(2)

抗争性政治 作者:于建嵘


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总是试图加深并加强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杜赞奇认为,成功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控制逐渐加强;二是在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在逐步扩大。开始于清末新政的政权现代化建设到民国时期没能实现各级政府机构和人员的正规化与官僚化,而是走向了全面的“经纪化”。“赢利型经纪”对农村的掠取使很大部分资源未落到国家手里,而是进了这些人的腰包,导致了国家权威在乡村的缺失和农村社会精英的退化,从而导致了“国家政权建设内卷化”。

在中国,乡村社会的国家政权建设始于清末新政,展开于民国时期,其主要内容是建立合理化的官僚制度,使国家行政力量深入农村基层,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动员和监控能力。清末,在成文制度方面,地方政制相对稳定,国家行政权力的边陲是县级,官治和自治的边界相对清晰,其主要原因是,县政乡治体制能解决王朝对农村经济资源的索取。民国期间,地方政制最显著的变化就是行政权力从县级下沉到乡镇级,乡镇从地方自治单位成为了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组织,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以获取城市政治统治和实现现代化所需要的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家建设的需要和各种运动的开展,社会一体化基础上将国家行政权力和社会权力高度统一的基层政权形式——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逐步建立。一方面,它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统辖而实现了对乡村社会政治及其他一切领域的控制,极大地强化了国家的社会动员能力;另一方面,它也从根本上破坏了乡村社会秩序的基础,产生了灾难性的社会后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中国农村改革,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否定,建立了“乡政村治”的新型基层治理体制。其总体特征是,代表国家行政权力的政权机关在乡镇,乡镇以下则实行了以村民为公共参与主体的自治。“乡政村治”体制是国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对农民个人权利承认和保护的制度性承诺,是一种基于市场、民主和法制理念的新的行政管理结构和乡村治理方式。虽然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它改变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组织经济化的进程,标志着国家行政权与乡村自治权的相对分离。国家与社会的边界的重新确定,将为中国乡村政治现代化和社会民主化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积累宝贵的技术经验。

(二)清末的王权止于县政

在清代,国家行政权力的边陲是县级,县以下实行自治。这种官治和自治的范围即国家与社会的边界相对清晰,且基本上没有发生什么变化。问题是,在近代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的历史过程中,作为国家政权基础的县一级政权体制为何能保持稳定?也就是说,在清末王权政治为什么没有渗透到乡村社会呢?

对此类问题,学界多有论述,且一般都从两个方面来加以剖析:一方面,在村社共同体内部,宗法关系下的道德压力和宗教压力通常足以约束机会主义行为,不需要也不会有王权政治。另一方面则是包含有政治技术、政治机构在内的王权政治若抵达村社共同体内部,成本实在太高,传统社会的任何一个政权都负担不起。但是,如果深究,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如下五个方面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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