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近代日本图强之路的成功(5)

强国之鉴 作者:王加丰


《帝国宪法》的颁行,是日本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标志着近代天皇制的确立。

《帝国宪法》共7章76条。第1章关于天皇的规定共17条,是宪法的中心,其核心是“天皇主权论”。其中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天皇集一切国家大权于一身,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但就其权限和实际的政治作用看,天皇又毕竟不同于封建时代的专制君主。一是宪法规定天皇必须“依本宪法各条之规定”行使统治权,而宪法各有关规定又限制了天皇在政治生活中独立地发挥作用;二是根据明治初年以来形成的惯例及实施宪法后的历史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除极个别例外,天皇不直接干预国政。《帝国宪法》关于天皇权力的规定在实施时成了“无答责制”,天皇对臣属的国务汇报只听不答,后果与责任由臣属承担。第2章关于臣民之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共15条。第3章关于帝国议会的规定共22条。第4章关于国务大臣和枢密顾问的规定共2条。第5章关于司法的规定共5条,规定以天皇之名义施行法律。第6章关于财会规定共11条,规定国家预算需经议会同意等。第7章为4条补则,规定宪法修改程序及办法。

《帝国宪法》所规定的日本近代天皇制,是藩阀专制的继续和发展。其本质是借“天皇大权”之名,维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由极少数军阀、官僚、贵族实行寡头专制。这种政治体制当然少有民主成分,但毕竟是东亚第一部近代宪法,而且是当时亚洲唯一颁行的资产阶级宪法,这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有其深远的意义。

除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外,1882年日本曾实施《刑法》和《治罪法》,1890年废止《治罪法》代之以《法院组织法》、《行政审判法》、《刑事诉讼法》,1891年颁布《民事诉讼法》。19世纪70年代初曾着手制定民法,后因发生“民法论争”,新的民法制定后拖至1898年才全部实施。《商法》实施于1899年。至19世纪末,帝国政府基本建立起成体系的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1890年11月29日是日本第一届议会开幕之日。自此日起,钦定的帝国宪法正式实施。日本式的君主立宪体制——近代天皇制从此正式确立。

6军事改革

在日本帝国政府实行资本主义改革中,“富国强兵”是其三大政策之一。其主要措施就是改革旧的封建军制。1873年颁布《征兵令》,建立近代的常备军并不断扩充。与此同时,还于1874年建立了近代的警察制度。日本建立的近代常备军,不称国防军而称“皇军”,强调其效忠天皇。日本大量引进欧美的一些先进军事制度和建设大量近代军事设施。其海军主要是学的英国,其陆军主要学德国。很快使日本的装备、指挥和战斗力得到极大的加强和提高,居于亚洲第一的领先地位。特别是在精神和思想方面,强化军队和军人的忠君意识。1878年以陆军卿山县有朋名义发布的《军人训诫》,就要求军人必须把天皇当做神来崇拜,向军人灌输绝对尊崇天皇的思想;还特别提倡封建的“武士道”精神,宣扬军人精神的根本在于“忠诚”、“勇敢”、“服从”。1881年建立了宪兵制度,1882年又以天皇名义发布《军人敕谕》,再度重申军人应绝对遵守“武士道”的忠节、“武勇”、“礼仪”等。

综观近百年日本图强之路,概括地说,日本的成功之处表现在各个方面:在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方面,明治政府通过艰苦的修改条约谈判和不懈的斗争,终于废除了与西方列强签订的全部不平等条约,发展成为独立的资本主义强国。在经济方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已获得巨大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实现了工业化,农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逐渐实现了现代化。在政治方面,1889年就已开始建立近代代议制度,颁布了明治宪法,也曾有过自由民权运动、大正民主运动和昭和民主运动三次民主高潮的兴起,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制定了新宪法,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在思想启蒙方面,明治初期即开展了启蒙运动,经过文明开化,大学西方,取得了很大成绩。在文化教育方面,经过明治政府的大力提倡和日本民间的长期努力,较早较快地普及了国民小学教育,对推进现代化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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