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前言(4)

穿行于规则之间 作者:王长斌


为什么中国企业过去从未经历过反托拉斯诉讼,而自2005年以来一年左右的时间却遭受三起?《华尔街日报》的上述引文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解释:在很多领域,中国企业已从价格的接受者变成了价格的决定者。过去,中国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所占份额较少,只能被动接受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很少能够自主定价,所以不会发生固定价格等反托拉斯法所关注的问题。但随着中国制造业大国身份的崛起,中国在产品的定价方面越来越具有话语权,与西方反托拉斯法的冲突将不可避免。

《华尔街日报》的报道也暗示:“有迹象表明出现在维C产品上的这一幕可能在中国其他出口商品上重演。行业机构的网站上刊载的一次会议纪要显示,业内企业表达了效仿维C行业进行行业自律的热切期望。之后,止痛药扑热息痛的价格就调高了20%。糖精、人造纤维和镁砂等产品的中国制造商最近也组成了类似的联盟。”提起首宗针对中国维C和镁砂生产商民事诉讼的华盛顿律师威廉·伊萨克森(William Isaacson)表示,这些诉讼案不是互相孤立的。他认为:“一旦中国企业控制了市场,(提价)将成为他们的惯用手法。”

山雨欲来风满楼。看起来,中国企业将会越来越多地被提起反托拉斯诉讼。然而,中国企业对反托拉斯法律还相当陌生。普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克比·贝何(Kirby Behre)表示:“今天的中国就好比10年前的日本和韩国,他们对这些诉讼以及可能导致的刑事调查的严重程度并没有充分认识。”

那么,什么是反托拉斯法?美国的反托拉斯法都禁止哪些行为?在国际贸易领域,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是如何规定的,这些规定又是如何被执行的?为什么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行为仍然有可能被美国法院追究?中国企业在对美贸易中如何避免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倘若发生了反托拉斯诉讼应当如何处理?本书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介绍。

本书的目的是对中国企业在对美贸易中如何遵守反托拉斯法提供一般性的指导或建议,相信对于中国企业的管理人员、法律顾问以及执业律师都会有所帮助。但本书只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的和尽可能通俗的介绍,并不能解决具体的法律争执 任何包治百病的灵药,不都是骗人的么?遇到具体的法律争执,读者或者涉案的中国企业一定要找反托拉斯法的专业律师,获得他们的指导和帮助。本书倘能增强一点中国企业在反托拉斯方面的免疫力,或者说为中国企业在国外反托拉斯法的环境下能够成功经营指出一个大方向,已属心满意足。

还应指出,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不仅联邦有立法权,各州也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有立法权。因此,美国不仅有联邦反托拉斯法,而且几乎所有的州都有自己的反托拉斯法,有些州的反托拉斯法的历史比美国第一个联邦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还要早。因此,在与美国做贸易的时候,不仅需要了解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也要意识到具体州的反托拉斯法。但是,在美国,多数州反托拉斯法规只不过是《谢尔曼法》的翻版。事实上,许多州法院判决,用以解释联邦反托拉斯法的联邦判例法应被认为州反托拉斯法的先例。因此,尽管需要注意各州反托拉斯法与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可能的微小差异,但对一般读者而言,了解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即属已足。本书因此主要讨论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

本书的另外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中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提供一定的借鉴。反垄断法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复杂,看似相同的行为,在不同的环境中可能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能够识别出这种不同,根据不同的环境作出正确的判断。否则不仅反垄断法的好处未得,反而对中国经济或企业产生一定的伤害。本书将深入研讨美国的具体判例,阐述制定法条文背后的司法规则。同时,本书也将提供一些案例的判词。读者可以通过阅读这些规则和判词,了解美国法官的思维逻辑,从而有助于分析处理中国的反垄断案件。不能不承认,在中国,从学术界到具体的执法、司法人员,从普遍意义上而言,对反垄断法的复杂性和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认识不足。通过本书的努力,希望执法、司法人员能够认识到这种不足,从而能够谨慎处理反垄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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