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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知识产权许可与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1)

穿行于规则之间 作者:王长斌


知识产权许可是指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版权的权利人将其权利许可给他人使用。在国际贸易中,出现较多的是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许可,称为国际技术转让,也就是指一个国家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拥有者(通常是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依照授权协议将其专利或专有技术转让给另一个国家的受让者(通常是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的公司)。就我国目前对美贸易的情况而言,通常是美国的权利人将其权利转让给我国企业。但是,随着我国企业越来越壮大,以及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我国企业对美国的技术转让必然增加。这就发生遵守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问题。因为知识产权许可常常需要附加限制条件,有些涉及竞争问题,所以有与反托拉斯法产生关联之处。

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曾在1995年发布了一个《知识产权许可领域的反托拉斯法指南》(Antitrust Enforcement Guidelines for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详细说明了两个部门在该问题上的态度。本章将主要依据该指南,结合美国法院的判例,讨论知识产权许可领域的反托拉斯问题。

 

第一节

概述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托拉斯法在目标上的一致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利,因此长期以来被认为与反托拉斯法相冲突。但在美国,司法机关和联邦反托拉斯行政执法机关逐渐认识到,在促进革新和提升消费者福利方面,知识产权法与反托拉斯法实际上有共同的目的。知识产权法为新型有用产品、更有效率的方法以及原创性著作的创造者创立了财产权利,因此它可以鼓励创新,鼓励知识产权的传播和商业化。如果没有知识产权法,模仿者很快就可以利用发明创新者的努力而又不给予任何补偿。模仿将减少革新的商业价值,打击发明的积极性,最终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反托拉斯法禁止通过垄断等不正当手段伤害竞争,目的同样是促使人们不断革新以增加竞争力,提升消费者福利。

二、分析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案件的一般原则

(一)将知识产权与其他形式的产权同等对待

基于对知识产权法与反托拉斯法目标一致性的认识,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称两个机构)对知识产权并不持敌意,而是把知识产权与其他形式的产权同等看待。两个机构认为,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某些排他性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利用这些权利赚取利润。知识产权权利人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与其他形式的私有产权所享有的权利是相似的。但是,与其他形式的产权一样,知识产权也可能产生反竞争效果。因此,知识产权既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特别监督,也不能逃脱反托拉斯法的监督。

(二)知识产权不等于市场势力

我们在本书前面讲过,市场势力是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把价格维持在竞争水平之上,或把产量维持在竞争水平之下,而仍然获利的能力。拥有知识产权是不是意味着拥有市场势力?第一,两个机构不认为专利、著作权或商业秘密本身即意味着市场势力。尽管知识产权在具体的产品、方法或作品上赋予了排他性的力量,但这些产品、方法或作品的替代物时常是存在的,它们可以防止知识产权所有者行使市场势力。第二,专利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确实赋予了市场势力,那种市场势力本身也不违反反托拉斯法。与利用其他形式的资产获得超额利润一样,仅仅通过“优越的产品、经营上的机警,或历史的偶然”而获得的市场势力(或者甚至是垄断)。这种市场势力本身也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有义务将其权利许可给他人使用。第三,但是,市场势力可能被非法获得或维持,或者,即使合法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也可能利用市场势力,通过不合理行为伤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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