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可信的承诺:用抵押品支持交易(2)

交易成本经济学 作者:(美)奥利佛·威廉姆森


私人安排(PrivateOrdering)

A 缔约传统(ContractingTraditions)

大多有关交易的研究假定,有效地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规则已经确立,而且法庭会以一种具有完备信息的、熟练的和低成本的方式执行这些规则。这些假定具有便利性,因为这使得法律专家与经济学家不必考察个人通过设计私人秩序从而 退出或规避 国家治理框架的各种方式。这使得研究人员各司其职,即经济学家专注于随专业化和交易而自然增加的经济收益,而法律专家则重点关注契约法等专业问题。法律专家并未垄断对契约规则的改进。经济学家最近的贡献,参见PeterDiamondandEricMaskin(1979)以及StevenShavell(1980)关于契约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关注法律规则的专业问题。而这里采取的研究方法认为,执行改进的法律规则代价高昂,因而私人安排得到广泛的运用。

司法中心主义 的传统反映了这一倾向。它主张需要依靠外部法庭解决争端,而解决方案要按照规定以官方学习的形式提供,并通过政府支持的专业人士解决(MarcGalanter,1981,p 1)。而事实并非如此。现行规则下的很多争议,甚至包含一些可以诉诸法庭的争议,都是通过废除、自我协商等形式解决的(Galanter,p 2)。

司法中心主义 这一假设的非现实性,可通过具有很多研究成果的完全交易模型来证明,这不是此处的争论点。我关注这个传统是因为,私人安排的法律和经济往往被当做结论作为背景来陈述。这是很不幸的,因为 很多情况下较之局限于通用规则并且对争端了解有限的专业人士而言,当事人可以想出更令人满意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Galanter,p 4)。Galanter的描述如下: 与形式规则所考虑的少量事物相比,偏好和环境条件的变动性以及将争议转化为专业规范时意义的缺失,限制了将结果转化为权威规则的需要。 (1981,p 4)

过去的10年里,经济学领域发展了四类虽然相关但又各不相同的研究文献。还有一种历史悠久的法律传统,在这种传统中,作为法律规则的契约受到了争议。KarlLlewcllyn关于 作为框架的契约 (1931)的观点特别重要。最近的重要贡献包括StewardMacaulay,1963,以及LanMacneil,1974。有关讨论,参见Williamson,1979b。这些文献或明确或含蓄地的描述了私人安排:激励兼容性文献(Hurwicz,1972);内部组织经济学文献(Coase,1937;Arrow,1963b,1974;Williamson,1971b,1975,1979b;Klein,CrawfordandAlchian,1978,Teece,1982a;FammaandJensen,1983);研究债务融资的金融经济学文献(Stiglitz,1974;JensenandMecking,1976;GrossmanandHart,1982);以及对自我实施协议的研究(Telser,1981;KleinandLeffler,1981)。对前两类文献,已在别处做过评论(Hurwicz,1973;Williamson,1981b,1982a)。第三类研究对Modigliani Miller理论提出了异议,即企业的生产计划与其融资结构无关。Grossman和Hart在抵押金与信号均衡之间作了有趣的区分:在前者中,代理人交流 他们的内在意愿,而后一种则涉及到代理人交流他们的外在特征 (p 110)。换句话说,抵押金涉及代理人在契约履行阶段(一个事后条件)的激励,而信号均衡涉及到推断代理人的不可直接观察的事先属性,这些特性预先被全面列举。比如,StephenRoss(1977)用债务资本比率来表示管理质量的客观(外生)差别,而Grossman和Hart则用债务来预先承诺经理人员某一举措,从而诱致事后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紧密一致。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