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一般行业及CATV行业中治理自然垄断的特许投标(14)

交易成本经济学 作者:(美)奥利佛·威廉姆森


鉴于前文,Posner提出的周期性招标方案未被广泛采用也就不足为奇了。实际上,大多数CATV特许权契约期限为10~15年。契约的不完备性通过逐步明确的规范体系(CTIC,1972c,p 9~12)解决。这可能反映了CATV经营者希望远离激烈的竞争。然而,我认为,契约的不完备性(CTIC,1972c,p 9)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了CATV特许权契约的履约问题,而履约问题也可以解释特许投标向管制转化的趋势。

然而,契约的不完备性可以通过逐步完善CATV特许投标得以矫正。规定适当的赔偿金以惩罚不满意的履约行为,以及规定意外情况发生时采取的综合性、条件性的应对措施,这些会提高有效适应性并降低讨价还价费用。但是,契约中对这些方面作详细规定是有成本的,而且特许权授予机构经常缺乏按规定强制执行赔偿条款的决心。另外,还要注意,不仅契约补救方法 属于法律所能提供的补救方法中最弱的一种,还有很多条条框框和技巧阻碍着这些补救方法的实现 (Macneil,1974,p 730)。在敦促特许权授予者和法律系统改变他们一贯的行为方式之前,认为引入一套组合赔偿条款就可以使特许权持有者按理想方式行事是荒唐的。尽管随着时代发展情况确实越变越好,但注意一下大约70年前对特许权契约局限性的描述,我们就会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具体如下(Fisher,1907,p 39~40):管制并不随着起草和采用一份满意的契约而终止。起草和采用一份满意的契约本身是一项重大的任务。如果管制真的是那么简单,只要少数几个智慧和诚实的人采取适当的形式监督特许权,一代人只进行这么一次,就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工作了。时下美国公共生活中,人们普遍错误地认为:一旦明智的公民正确地拟定宪法、法令或者宪章,并由觉醒的大众通过,那么宪法、法令或者宪章就具有强制力;良好公民的责任限于成功制定完善的计划。但是,显而易见,以往的经历也多次证明:这种做法完全无效,而且依赖书面文件进行现实管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对于宪法、法令或者宪章是这样,特许权也不例外。人们已经意识到这样的协议不具有自我执行力 (另外,)契约委托给执行当局,在其管理中可能会忽略或者无法遵照契约的基本部分执行;而且特许权远未到期之前法律诉讼 往往难以避免。可以把管制看作一种高度不完备的长期契约形式,这可能过于简单化,它(1)确保受管制者拥有公平的总回报率,为此,(2)面对变化的环境不断调整,使契约各方享有更多自主权的同时,避免了他们讨价还价的成本。能否实现净收益取决于(2)中的收益抵消并超过(1)中的阻碍作用(在某种程度上通过绩效审计和加强资本市场的竞争可以抑制这种阻碍作用(Williamson,1972))的程度。这随着产业受市场和技术不确定性的影响程度的不同而变化。

案例分析(ACaseStudy)

虽然下面的案例分析不一定具有代表性,但它确实表明之前对于特许权问题的讨论是绝非凭空捏造的。值得注意的是,有线电视信息中心(CTIC,CableTelevisionInformationCenter)报告的有关特许权授予的很多问题与第 部分中提到的是一致的。下面是CTIC提出的部分问题及建议(CTIC,1972a):

(1)续签阶段是奥克兰市面临巨大压力的时期,在此期间,有线经营者经常威胁立即中止服务,除非奥克兰市承诺与其续签契约(p 16)。

(2)特许权授予当局 希望在契约中包含回购条款,这是当局为保证服务连续所做出的努力的一部分。条款应该包括 评估或者终止的方法(S 4,p 6)。

(3)为了避免特许投标中进行非法交易,在系统发展初期就应该限制转让,或者明确规定在建设前禁止转让(p 17)。

(4)为了保证系统的质量,应该定期提交系统运行及检测报告(p 24)。

(5)每天的行政管理涉及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传递价格上涨的要求(p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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