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俱乐部命令胜过军令(2)

李立三之谜 作者:李思慎


16日夜12时,俱乐部通过商会陈盛芳给矿长李镜澄送去紧急信息:如商量(复工)条件即(刻)开议,如无商量,李隆郅(李立三)即离安源,听工人暴动,等等。李镜澄立即约李毅环紧急会商,两人同意“只有保产之一法”。

由于俱乐部的组织十分严密,工人群众团结勇敢,一切破坏手段均遭失败。到罢工第四天,即17日,电机处、锅炉房烧煤将尽,发电机、鼓风机、抽水机行将停转,矿井面临毁灭危险,又迫于商会及地方绅士之请求,江西督军和路矿首领,慑于工人的强大威力,深恐局势不可收拾,转而力主和平解决。于是,矿长李镜澄不得不派出代表同商绅人士与工人俱乐部代表李立三就复工条件细加磋商。

17日下午4时,路局代表李毅寰(株萍路局机务处长)、矿局代表舒季俊(萍矿总局文牍科长),偕商绅四代表,假民房与俱乐部代表李隆郅磋商条件。李立三与路矿两局代表进行了激烈的争辩,经过商绅的从中调停,到18日凌晨2时,俱乐部才同意将原提17条复工条件略加修改合并为13条。李立三称:这是最后之宣言。这13条无可再行让步,可,则立即开工;不可,则听众工所为,我也无法制止。当即限路矿当局于18日9时答复。

这样,在李立三的逼迫下,18日上午路矿当局才不得不派出代表与李立三在路局机务处签订了正式条约。条约内容如下:

一、路矿两局承认俱乐部有代表工人之权。

二、以后路矿两局开除工人须有正当理由宣布,并不得借此次罢工开除工人。

三、以后例假属日给长工,(注48)路矿两局须照发工资,假日照常工作者须发夹薪,病假须发工资一半,以四个月为限,但须路矿两局医生证明书。

四、每年十二个月须加发工资半月,候呈准主管机关后实行。

五、工人因公殒命,年薪在百五十元以上者,须给工资一年,在百五十元以下者,给一百五十元,一次发给。

六、工人因公受伤不能工作者,路矿两局须予以相当之职业,否则照工人工资多少按月发给半晌,但工资在二十元以上者,每月以十元为限。

七、路矿两局存饷分五个月发清,自十月起每月发十分之二,但路矿八月份饷,须于本月二十日发给。

八、罢工期间工资,须由路矿两局照发。

九、路矿两局每月须津贴俱乐部常月费洋二百元,从本月起实行。

十、以后路矿两局职员工头不得殴打工人。

十一、窿工包头发给窿工工价,小工每月(日)一角五分递加至一角八分,大工二角四分递加至二角八分,分别工程难易递加。

十二、添补窿工工头,须由窿内管班大工照资格深浅提升,不得由监工私行录用。

十三、路矿工人每日工资在四角以下者须加大洋六分,四角以上至一元者照原薪加百分之五。

萍矿总局全权代表舒印

株萍路局全权代表李义藩印

工人俱乐部全权代表李能至印

民国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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