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巴拉圭政府将这件案子诉诸国际法院。它声称美国违反了 1963年维也纳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并要求中止对当事人的处决。 1998年 4月 9日,在布雷德即将被处决的前五天,国际法庭命令美国采取措施保证布雷德在国际法庭未作出最后的判决前不被处决。这是一项法院禁止令,一项中止处决决定的禁令。美国参议院发言人杰西 ·赫尔姆斯( Jesse Helms),当时的参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主席,也是美国参议院最反动的成员之一,却宣布国际法院的命令是“联合国对弗吉尼亚州内部事务的一次粗暴干涉”。.
从我熟悉的欧洲角度来看,难以想象弗吉尼亚州和美国那些遵纪守法的政府当局会找不到一种办法使得国际法院的禁令得以遵守,以中止处决,哪怕是暂时的。“我觉得州长先生是一个很通情达理的人”,当我接受《里士满时报》记者的采访时,我这样天真地说道,“他不会做任何会使弗吉尼亚蒙羞的事情。”然而,国际法庭的命令并没有对美国最高法院(布雷德和巴拉圭对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和弗州州长产生任何影响。克林顿政府则犹豫不决,首鼠两端,在遵守国际规则和服从美国宪法关于联邦对州事务干预限制之间摇摆不定。一方面,克林顿让国务卿马德琳 ·奥尔布赖特( Madeleine Albright)敦促弗吉尼亚州长詹姆士 ·吉尔莫三世( James Gilmore III)在国际法庭作出最后的裁决之前暂停处决。与此同时,他又派首席法律顾问在美国最高法院辩称最高法院可以而且应该不理会海牙国际法庭的命令。
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的那一天,我回到了伦敦。当天晚上,美国最高法院以 6票对 3票的比分最终决定拒绝国际法院的命令。裁定认定,主张布雷德如果有机会接触巴拉圭领事人员则他可能会采用不一样的辩护策略的观点并不可信。其结论是该案事务是弗州拥有完整管辖权的领域,不受美国宪法和国际法院的限制。依据美国法律,弗州有执行处决的自由。而弗州州长则拒绝给予宽宥。因此,在我乘坐的飞机降落在希斯罗机场之前,布雷德已经被处决。这一事件震惊了全世界。英国广播公司( BBC)在头条播发了这一新闻。甚至连 CNN也质问:“巴拉圭人的被处决:是否意味着被海外扣押的美国人面临着新的危险? ”
对于这个案件的结果,我很震惊。同是这一个条约, 1979年吉米 ·卡特( Jimmy Carter)援引了它以保证美国在德黑兰的人质得以获释。现在它却被美国人抛在九霄云外,甚至置国际法院的命令于不顾。 .我为此在《洛杉矶时报》上写的一篇文章引来了一大堆极具攻击性的邮件。有人甚至(在《洛杉矶时报》的编读往来栏目)指控我捍卫国际法的主张使我变成了一个“第三世界的随从,妄图制造一个破坏美国主权的恶例”。在许多层面上,这一事件让我困惑不已。为什么像美国那样极度尊重法治和宪政的国家会如此漠视国际法?为什么一个领导了 1963年维也纳公约谈判且力主把基本人权写进国际法的国家,会表现出对国际规则和国际法庭如此的鄙视?崇尚规则和国际法是不是我个人的欧洲偏见,而这些是不是妨碍了我采取一种更加现实的态度来认清国际法的局限性?为什么我的美国朋友和同事们会无动于衷?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英国,情况是不是会有所不同?
不到一年,我就找到了关于最后一个问题的答案。 1999年 3月,伦敦枢密院(作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最高上诉法院)下令中止对两个特立尼达人的处决,直到美洲人权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判。显然,伦敦的法官们愿意遵守国际法,而不是让国内政府为所欲为置国际法律程序于不顾。如何解释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是政治原因还是文化因素 ?抑或是因为大多数美国法学院根本就不教授国际法,那些开设国际法课程的法学院也只是把它看成是政治学、国际关系和社会理论的简单关联,其规范价值早已消亡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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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几年里,我既从学术的角度,也从出庭律师的角度经历了种种问题。本书中所涉及的许多国际案件和谈判我都曾在律师实践中亲身经历过。我发现事情从里面看时往往与从外面看起来是不一样的。我发现我所教的国际法与实践中的国际法关联甚少。大多数国家在大多数时候对大多数规则都能够认真对待。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官们都相当重视国际法律规则;媒体则着重关注一些法律特例。这并不等于说法律和政治没有亲密关联。相反,它们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层面上都是密切相关的。书中的很多案例或许可以被看做是政治价值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不同的道德选择层级理念之间的冲突、或是对法律规则所作的不同诠释之间的冲突的体现。
令人惊讶的是,大众对过去五十年间国际关系的转型知之甚少。随着国家之间相互依存度的增加,主权观念已经发生了改变。一个主权国家如果声称他们今天所拥有的主权和五十年前完全一样,这是无视当今现实的。大量的国际法规则将各个国家紧密地连接在一起,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在越来越宽广的领域里受到国际法义务的约束。而这些规则一旦确立,就显示出了自己的逻辑和生命,而并不仅仅停留在当事国家谈判创设它们时所预设的确切边界之内。这些现象在自由贸易和投资规则方面表现得最为明显。 1957年在欧洲悄悄订立的《罗马条约》只是创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一个共同市场,如今却演变成了一个规范一切的规则体系:从欧洲渔民必须戴发套,到增值税的协调。《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也呈现出同样的趋势,对非经济领域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冲击,包括劳工、卫生、环境标准等。 2004年秋季签署的新《欧洲宪法》并不意味着主权的结束,或者说作为一个独立的欧洲国家的英国的终结,但它一旦生效,就必然意味着 25个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主权将受到更多的限制。否定这些不是在自欺欺人,就是不够诚实。每一项国际条约都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如果没有,该条约就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用,没有一项国际条约仅仅是用来“整理内务”的。
一个新的国际法体系由此出现——它拥有更为广泛、详细且更具操作性的规则——这些规则必然对国家的民主治理和责任承担模式产生深远的影响。像大多数国家一样,英国议会对大多数条约不会进行审议或辩论。也没有专门的议会委员会监督条约的谈判,或决定是否批准某项条约。特别是当你考虑到欧洲共同体代表其成员国签订了越来越多的条约这一事实时,你就会觉得这是一个惊人的缺陷。而这份“民主赤字”又因为保证新规则的实施,新的国际法院和法庭的应运而生,而更为凸显。这些独立的日益强大的国际司法机构的出现,不仅可以裁断从贸易到人权问题、从环保到外资等各方面的争议,而且还提出了一系列关键性的问题:谁是法官?他们如何任命?他们的权限何在?他们何以作出对普通大众的生活产生深远意义的决定?
因此,这本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谈谈国际法,更详细地解释一下这些国际法规则是什么,它们是如何制定的;当出现争议时,它们又是如何被运用的。我不是把它当做一部学术著作来写的。相反,这是一本实践之作,它基于一个讲究实用主义的盎格鲁 —撒克逊的个人经验,并不试图应用笛卡儿逻辑或开发一套包罗万象的国际法理论来解读世界何在或将要走向何处。我知道因为这本书集中于英美两国的经历,可能给人以其他国家不像这两个国家那样重要的假定,这是错误的,也并非我的初衷。
这本书另一个更为重要的目的,那就是要大张旗鼓地宣扬国际规则。在今天这个相互依存的世界,想完全回归到过去的那种自然状态,回归到那个国家可以不受约束、为所欲为而不承担国际义务的星球已无可能。那只能是一种一相情愿的“单相思”,就像美国和英国从伊拉克战争和他们的“反恐战争”中所得到的教训一样。国际法规则固然还不够完善,但它们仍然是必需的,而且它们反映了人类所能接受的最低行为标准,它们提供了一个衡量国际行为的合法性的标准。这些规则存在着,如果行为要想被视为合法行为的话,它们应该得到遵循。抛弃规则是要付出代价的。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国际规则无需时常的审议和修订。国际法体系面临着很多挑战,其中有些挑战兴许还会冲击罗斯福、丘吉尔和其他领导人在 20世纪 40年代建立这一体系时的某些基本假定。世界法律秩序不再由国家垄断,而且,并非所有国家都是充分运行的国际法主体,有的甚至是完全失败的。此外,一些新的桀骜不驯的非国家组织已经出现,例如恐怖组织,它们并非立足于一个单一的国家,也不尊重现有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