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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纳税人的权利 02

税收的逻辑 作者:李炜光


税之品质

现代税制来自于古典经济学家们创立的税收原则,我们发现,这些原则里都含有税收道德的因素:如威廉·佩第提出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三原则;亚当·斯密则提出公平、确实、便利、最小征收费的税收四原则。

我们知道,亚当·斯密在写作《国富论》的同时,还写过另一本书,叫做《道德情操论》。学术界把它们并列为研究自由市场经济的经典文献,可是以往我们重视的只是前一本书,而忽略了后一本书。斯密是在跟我们说,市场经济是讲道德的,税收财政也不例外,所以他提出的税收四原则带有强烈的道德色彩。这以后,德国学者瓦格纳又增加了一条税收正义原则,认为征税必须有合法依据,必须以国民福利的增加为目的,而正义也是个道德的范畴。

谈道德问题更是中国古代哲人的“拿手好戏”。中国人的一个传统是不大善于讲制度建设,比如法治、民主等,但在道德问题上的认识却远胜于西方思想家。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这句话主要不是谈个人修养,而是针对统治者所说的,敦促统治者施仁政。孔子是在告诫统治者们:你不愿做的,不要强迫你的人民做;你自己不愿意被奴役,就不要让你的人民遭受奴役;你自己不愿意承受沉重的负担,就不要让你的人民被横征暴敛。这就使治理一个国家带有强烈的道德色彩了。

《礼记》载,孔子和他的学生经过一座大山,碰到一个妇女在路边痛哭。孔子就派他的学生子路去问一问她为什么哭,女人回答说:我的公公被老虎吃了,丈夫、儿子也被老虎吃了,我在哭他们。孔子问,既然他们都被老虎吃了,你为什么还在大山里呢?妇人回答说“无苛政”。孔子回过头对弟子们说,看到没有,“苛政猛于虎”啊!孔子这里说的“苛政”就是指苛重的税收负担。又如在《说苑·政理》里,鲁哀公问政于孔子,子曰:“政有使民富”。哀公问怎样才能做到民富呢?孔子的回答是:“省力役、薄赋敛,则民富矣”。哀公曰:“若是,则寡人贫”。子曰:“诗云:恺悌君子,民之父母,未见其子富而父母贫者也。”孔子的这些涉及税收的言论都带有强烈的道德色彩。

现实中,人们总是把税收当做一种为政府服务的工具或手段,这不是一个完整的认识。税收具有道德的要素,充满道德的意蕴,税收必须是符合道德的税收。税收与道德不仅不能分离,反而最应该相互交融、相互浸润。

税之公平

现代财政税收理论中,税收的公平原则被具体解释为两个概念:第一,横向公平。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该承担相同的税负。或者说,征税前相同收入和福利水平的人,在征税之后,他们的福利水平还应该是相同的;第二,纵向公平。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他们的税负也应该有所不同。或者说,对福利条件不同的人必须区别对待,交不同数额的税。

在我们的社会里,没有谁会反对公平,但也没有人能肯定地说出来,到底应该怎样实现公平,一千个人可能有一千种看法,而且一般都会从个人利益出发考虑这个问题,尤其是税收这样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分歧可能就更大。我个人认为以下的政策措施是不可或缺的:

——个人收入、性别、职业等条件相近的人,其所拥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应当是相近的。

——有时候需要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通过转移支付来支援低收入者。但只有必要的时候才这样做。成熟的政策不是消极地消减高收入者的所得,而是设法积极地增加低收入者的所得。

——照顾低收入者。

——对弱势企业的扶植应超过给予强势企业的支持。

——政府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追求府民之间的“买卖公平”。

——公民在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时,附设的条件应当宽松,即税负应该较轻,如此就愈容易增加普遍的公平感;反之则反是。

——判断某一税收制度或政策公平与否,不仅要依据个人有无受到实惠或损失而定,还要看他人有无受到实惠或损失而定。

有人会问,税收并不是一视同仁的,典型的如所得税的超额累进征收,使市场主体的负担差距拉得很开,有的负担很重,有的却只缴纳很轻的税甚至无须缴税,这怎么解释?实际上,税收表面上这些歧视性的做法,依据的仍然是效率、公平和稳定的原则,所谓“富者税重,贫者税轻甚至无税”,不就是最大的公平吗?

近年来,在二次分配方面,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旨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措施,但已有的政策还是不够。以我国个人所得税为例,目前的税制是分成11个类别分别征收,而起征点仅限于工资薪酬这一类,高收入者经常并没有承担较高的税负,中低收入者因而成为个税的主要承担者,这样的税收格局很难做到公平。未来的方向,应该是往综合性所得税制演变,就是把一个人所有的收入综合起来,归并到一个税号下面,取得多少收入,在多少家银行存了钱,统统都算在一起计算应纳税额。另外,现在一些企业主把自己的财产开始向下一代转移,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少儿庄主”、“少儿企业家”,因为没有遗产税,也没有赠与税,就容易出现这种财富的代际转移的局面。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现实,使得我们不能再回避遗产税和其他各种涉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税收问题,应该重新组合一下我们的税收了。未来中国新型的税收组合,应该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流转税退居其次,而且应该是由一系列轻型的税收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税收领域,应提倡“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和原则,这是由公共财政的性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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