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企业内部的各个要素尤其如此。在成果导向的绩效考核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莫过于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问题,我称之为“责任链”。责任与权力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侧面。如果在不同主体之间成功建立起坚实的“责任链”,则可以在组织内部权力主体之间结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责任链”的端头或断裂之处,必然是权力或责任失衡之所。企业内部,比如绩效考核的领域,如果有一个完整而科学的责任链的存在,必然能够将任何对、错、功、过都顺着这个链条追踪到底。
在责任链中,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简言之,考核对象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上级对自己的验收行为(针对考核对象的工作成果)负责——成果一经验收,作为验收者(通常是上级,也可以是上级指定的特定验收人)就必须对验收行为承担责任。
当然,无论考核对象还是作为考核主体的上级,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更多的情况下,同一个主体对于他的上级来说是考核对象,而对于其下级来说则是考核主体或验收者。
在构建责任链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被这样的思想或观点所困扰,有的人会打着维护所谓“团队精神”的旗号否定责任链的基本原则——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刻意模糊责任主体的清晰度与关联性,仿佛主张责任落实到个人就是没有团队精神的“个人英雄主义”。这是一种强盗逻辑。如果没有清晰的责任归属,所谓的“团队精神”不过是“大锅饭”的代名词而已。
落实到成果导向的层面,责任链的意义将体现在如下三大方面:
第一个方面,无论是一个部门还是一个分公司的管理者,都必须对他所管辖的单位(分公司、一个或几个部门)的整体绩效负全部责任。这位管理者的上级只把计划或责任分解到他的身上,不再涉及他以下的层级。换言之,上级只需要这位管理者提供既定的成果,至于这些成果如何形成,他如何向下级去分配,则不在上级干预的范围内。上级只负责验收其成果。
第二个方面,既然每个人(岗位)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而且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二者同样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也就是俗称的“上下级之间”)则应当存在这样的关系:如果上级给下级的任务分解不合理,抑或使下级的工作负荷不充分,因此造成了上级单位整体绩效或工作成果不能达到要求,那么,这个责任则应当由上级本人来承担,与下级没有关系,因为下级唯一的硬性义务就是执行上级的指令。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假设总分值为100分,下级的当期任务只有70分,临到考核期末还没有新的任务分配,那么剩下30分的“分值余量”则应当自动全部计入其应得评分。因为“分值余量”的存在并不是下级(考核对象)的过错,而是上级造成的,那么上级就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当然,在管理层级超过三级以上的企业内,上级与下级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许多情况下,对中层来说,他们是同时作为上级和下级而存在的。
第三个方面,对于许多中层的上级来说,鉴于本章前文所述的某种微妙的原因,可能出现如下三类现象:一是上级在考核的过程中,一味放宽标准,不严格验收下级的成果,哪怕本单位的整体工作成果出现瑕疵也在所不惜,以此来赢取下级的所谓“拥戴”。二是上级对计划的制定或分解不合理,虽然某项任务被分解到下属的各个部门或岗位,并且分别被圆满地完成,但汇集到上级的层面,则不能使他的工作成果得以实现。三是上级随意给下级安排任务,致使下级虽然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工作成果,却对上级的整体成果或绩效无益。
这是在我国的企业管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这就涉及责任链之下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即“分差”。如果某位上级的数个下级岗位(考核对象)在当期的考核中获得的“加权平均分”高于这位上级的上级给自己的评分,则会产生“分差”。从本质上讲,“分差”的存在无外乎上述三种原因;而这三种原因都是因为上级本人的过错,因此,理应由他本人来承担。具体的做法是使这位上级的当期考核得分为更上一级的评分减去分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