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一章 分离原则(5)

总开关 作者:吴修铭


在美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进程中,人们总有这样的误解,认为始于20世纪70年代计算机网络的兴起并且后来就从未停止过日新月异的发展的那种翻天覆地的大变革,主要是由于放任自由的管理政策的回归,这种完全依靠自由市场的资本主义制度,在大萧条时期结束后就失去了人们的信任,好不容易才重新赢得自己原来的地位。然而,读者们应该很容易就能从我们这本书中所讲述的那些产业故事中发现,自由市场也很可能出现抑制自由的局面。市场原本都是自由的,只是新的自由市场一旦问世,有统治欲望的势力就开始摩拳擦掌,准备铸造链条然后瞄准时机将其擒获。听来或许有些矛盾,有时候如果想要维护自由,唯一的方法只能是有选择地对个人力量的行为施加控制。如果我们信仰自由,那就应该明白,自由的真义是要同时远离个人力量和公共力量两方面的威胁和控制。

不管是维护商品和服务的自由市场,还是维护思想的自由市场,必要的控制手段是不可缺少的,也是不能忽视的,20世纪70年代的时候是这样,现在也是这样。虽然将调控作为自由系统的卫士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无法为人们所理解(至少从政坛向外界发布的简短言论中看是这样),不过如果认真考察一下法律和政府的本质,也就不难明白其中的道理。就算不说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好了,第一修正案和第四修正案难道不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全社会的自由而限制部分人的权利吗?控制个人力量的扩张以为每个人争取到自由权利也是一回事。如果国家禁止某家企业向河流中倾倒有毒废水,或者在金融市场上抛售极度贬值的资产,民众合情合理的反应绝对不会是国家怎么能剥夺该企业自由作恶的权利,而应该是国家维护了许多可能会受到恶性影响的个人或者企业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吧。

因此,分离政策的实施首先还得仰仗联邦通信委员会的大力支持,由该委员会出台传达分离原则精神的法令,这些法令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的法令可以被称做反区别对待法,或者说公共承运法。这类法规由来已久,规定那些经营或者拥有社会必需的基础设施的公司应当平等对待这些基础设施的使用者。我们已经说到过,自古以来,国家就察觉出有些特定的职能部门对经济和商业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这些职能部门必须服从反区别对待政策的相关规定。运营这些职能的公司也被称做是“公众召唤”,在享有自由贸易和平等获利机会的同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美国信息产业也是这样的职能部门,20世纪10年代塔夫特政府首先将这样的义务派到了电报和电话公司的身上。再后来,人们发现网络已经从新发明变成了生活的必需品,于是公共承运的古老理念又一次现身,只是换了个名称而已。

那就是我在其他章节也曾盛赞过的“网络中立性”的理念,这种理念大致上就是公共承运的理念在21世纪的应用。我唯一想为这个术语作一番说明的是,比起从前那些必不可少的职能部门来说,例如小岛到大陆的唯一一艘渡船的经营权,信息网络有其独特的运作方式。进行数据包传输的信息网络,其实存在各种各样的区别对待方式。经营渡船的船夫如果不愿意担负起自己平等载客的义务,他要么向某些人多收渡船费用,要么拒绝这些人搭乘渡船。而信息网络的经营者除此之外还可以在传输速度上做文章,他完全可以相应地提升或者减缓某些人的信息传输速度;另外,他还可以通过调动其他信息传输流来妨碍某些人的信息传送,置行人优先权于不顾。当然还有其他很多操控手段。互联网的本质就是提供多样性,不过不管有什么正当理由,如果在公共网络的信息传输如此基础的层面上都会发生区别对待行为,那么信息产业的经济发展也就不可能欣欣向荣。如果公共承运者真想获得巨大的利润,他就应该扩大业务规模,完善服务和设备功能,而不应当向同样的顾客收取不同的费用,使得某些人因此而获得同类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分离政策的第二类法令是关于产业形态的。我曾经说过,产业形态最终决定了我们这个时代言论表达的自由程度。这些法令的当务之急是清理分解通信产业的大型垂直整合企业,并防止这样的企业再度成功联合,联邦通信委员会恰好有这样的法律权限来执行这些行动。有了这些法令之后,即将控制国家大部分地区宽带业务的垄断企业康卡斯特公司就不可能与美国全国广播公司或者迪士尼公司实现合并(这样的合并显然会导致利益冲突,而这也是分离原则所希望避免的情况),既然不可能合并,那这家公司也就不用期盼联邦通信委员会对此事的允准,得到该委员会对此类合并的允准通常是申请者的博弈,就算最终到手也必定需要在其他方面作出让步。对于反垂直整合法令,联邦通信委员会应该也能够毫不延迟马上实施。通过对相关历史所作的检视,我们一方面可以了解到联邦通信委员会具备推行这种法令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知道,放任信息内容制造者与信息发布者联合,后果将不堪设想。

尽管联邦通信委员会确实是办了不少好事,我们也不能将实行国家信息政策的任务全权交给这一家政府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过于深入信息产业了,有时候这家机构的前线地位使其无法不偏不倚地秉公职守,常常成为信息产业中的企业把控行业的首要目标,这些企业用显见的或者不为人所知的方式左右着这家机构的判断,使其成为傀儡。这种时候,联邦通信委员会就成了正义的敌人、镇压的工具。因此,单单是该委员会一家机构致力于分离原则的实施是不够的,我们要形成一种相互协作的执法体系,这样才能避免偏差的发生。国会应当对执法过程实施监督,政府的其他部门应当给予关注,并对可能发生的偏差进行修正。

正因为联邦通信委员会在执行自己的任务时偶尔难免出现失误,反托拉斯法的存在才会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直接关系到国家在通信领域的政策能否有效地贯彻执行,而政府的两家职能有些重合的机构,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会在必要时伸出援手。尽管我在前文中表达过对反托拉斯法狭隘的关注点的不满,不过司法部和联邦商务委员会在更好地利用这项法律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面临极为险恶的局势的时候,当私人企业同政府紧密协作时,也只有政府内部机构才可能对这家企业提起诉讼。如果联邦通信委员会出现不虞之失,至少我们还有反托拉斯法,反托拉斯法就是我们最后可以依靠的保护伞。

像从前一样,美国反托拉斯制度对娱乐产业和通信产业施加的制裁几乎为零,这跟欧洲的情况不太一样。这不一定是件坏事,要知道这两大产业瞬息万变,而《舍曼法案》几乎是一成不变的。而且我们谁也不会不同意,法律应当慎重使用自己那令人敬畏的力量,法律本身应该作为一种威慑力量而存在,而不是随时准备去实施制裁。不过,也会出现相对来说比较少见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中,这些产业明显已经击破了想要对其施加合理控制的所有常规手段,特别是当他们用某种方式制伏了联邦通信委员会之后,反托拉斯法就应该是最可信赖的终极制裁手段。要完成这种最终使命,反托拉斯法应当排除联邦通信委员会产业监管的具体做法对自己的影响,坚守独立的判断标准,以便在联邦通信委员会发生偏差时进行纠正。如果一味依赖该委员会的举措,那么反托拉斯法也就不再具有保护自由的作用了。而对于生活在实行宪制的民主国家的我们来说,反托拉斯法是必不可少的产业护法。当某种产业成为我们国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当这种产业实际上已经同国家联合起来进行紧密协作,除了反托拉斯法,我们又拿什么去瓦解这种势力呢?

联邦通信委员会和反托拉斯法互补的工作模式的确能得到差强人意的效果,不过考虑到循环现象的强大能量,单凭政府机构来确保分离原则的长期实行恐怕显得不够明智。那么,我们还能够采取其他什么方法来达到这个目的呢?

推行分离原则的力量还可以来自信息产业本身。也许这听来有些匪夷所思,甚至是天真到了极点,不过如果说过去那几十年来法律领域的学术研究曾经得到过什么成果的话,那就是我们真的别无选择。不管是何种法规,最好的实施办法是提倡被管理者的自我管理而不是施加武力威胁,虽说武力威胁确实能起到作用。教会和政府(至少是某些政客)偶尔会想要将自己的权力范围向对方的领地推进那么一些,但是双方都明白,两者之间的分界线是非常明智的切分手段,政教也因而可以顺利执行各自的事务。被管理者对管理原则的认同当然不是绝对必要的,不过确实能够对管理原则的实行起到很大的作用。

其实分离原则很能得到信息产业从业者的赞同和支持,至少从理论上来说是如此,虽然该产业中很多企业的作为会让我们有相反的看法。我们应该能够发现,跟几十年前的情况不同,21世纪的信息传输服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多了一些不成文的准则,例如封锁某些网站、对所传送的信息内容区别对待,或者是广义上的审查行为,都被认为是丢人的行为。如果有哪家电话公司或者有线电视公司被指封锁互联网网站,这家公司必然是想法否认这件事,或者将责任推到某个职位较低的管理人员身上,该公司绝不会公然承认是有意如此,并宣称自己完全有封锁或者审查信息的权利,而我们知道,从前的爱迪生托拉斯就是采取后一种做法的。虽然两种做法所产生的实际后果常常并无差别,不过现在的变化至少告诉我们,封锁或者审查信息的行为已经是公认的恶行,而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强大的舆论力量。

信息产业的那些企业能做的就是避免做出出格的事。有线电视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各家频道的电视节目,尽管法律并不要求他们这么做,而且他们如果存心不良想要抵制某家电视台,那也是非常简单的事。iPhone的生产商苹果公司明知像Skype或者Line 2那样的程序会威胁到自己服务项目的市场份额,还是不得不忍气吞声允许在iPhone上使用这些程序。还有威瑞森公司作为一家自幼受到垄断观念熏陶的小贝尔公司,却公开宣称自己是家“开放”的公司,还因此收到了公众的赞誉。当代最大的企业之一的谷歌公司也在“不作恶”的旗帜指引下做着同样的事。不管该公司自身存在怎样的缺点,曾经出现过怎样的失误,谷歌公司到目前为止为我们说的体制化的分离原则所作的贡献无人可比。然而,尽管谷歌公司的贡献是杰出的,促使这家公司行动的基本动因却跟其他公司没有什么区别。

事实上,极少有公司愿意断言自己有意愿或者有权利统治包括正在经营的核心业务在内的信息产业的各个层面,像西奥多·韦尔、阿道夫·朱克和戴维·萨诺夫这样的人才会毫无顾忌地欣然宣布这样的雄心和抱负。当然,现在的情况是,有些时候我们得从公关部门精心编排的世故言谈中去了解那种统治产业的雄心壮志,通过公关部门这道帐幕,企业可以安心谋划极为险恶的总计划。可是我确实从来没有发现有哪家公司存在这样的图谋。(一般来说,循环现象会像经典经济理论中那只看不见的手那样运作,而不是在好战者的阴谋诡计中完成。)尽管有些不情不愿,信息企业还是在行业准则的作用之下端正了自己的作为,很多时候这些社会公认的行业准则比起调控政策来要管用得多,信息企业对待调控政策已经形成了思维习惯,那就是通过钻法律空子来规避调控,这是上策,当然也不排除采取下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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