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进行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 作者:陈述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遗留任务和恢复国民经济任务已经基本完成的情况下,以1952年9月毛泽东主席提出“十年到十五年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不是十年以后才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为标志,中共中央开始酝酿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中共中央提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左’倾的错误。”从1953年开始,国家开始按照这条总路线,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展开。到1956年,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基本上完成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成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历史任务。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基本完成,标志着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一)实现农业合作化

1953年2月,中共中央把1951年12月以草案形式发给各级党委试行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作了个别修改,通过为正式决议下达实行。1953年10月至11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后,我国农村互助合作的发展,由普遍发展互助组试办初级社的阶段,进入普遍发展初级社试办高级社的阶段。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强调:“为着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党在农村工作中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用明白易懂而为农民所能够接受的道理和办法去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联合组织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并使农民能够逐步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文件指出,“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文件提出“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要求严格遵守自愿原则,采用说服教育、典型示范和国家援助的办法,既要反对放任自流,也要反对任何强迫命令和剥夺农民的行为。到1954年底,互助组增加到近1千万个,初级社发展到48万个。已成立的合作社80%以上都增产增收,受到广大贫苦农民的欢迎。但也有一些地区出现了急躁冒进的偏差。

1955年4月21日至5月6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三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会议在分析1955年春农村形势后,提出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今后的总方针是,区别不同地区的情况,停止发展,全力巩固,秋后看情况再定;对数量大问题多,超过主观力量的,要适当收缩一部分;或者在巩固中继续发展。按照这个“停、缩、发”的方针,全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缩减2万个,巩固了65万个,使农业合作化稳步地向前发展。但到1955年10月,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根据毛泽东的报告,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后,农业合作化运动形成了高速发展的势头,造成了过急、过快的后果。1956年底,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7.8%,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二)实现手工业合作化

在农业合作化逐步发展的同时,手工业合作化也迈出积极前进的步伐。当时中国的手工业工人近1000万人,手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在供应城乡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方面占有重要地位。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1953年11月20日至12月17日,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召开第三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会议指出,实现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坚持“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从供销入手,实行生产改造。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手工业劳动群众的觉悟程度,采取三种组织形式:一是手工业生产小组,二是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三是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由小到大,由低级到高级,逐步进行。

大规模经济建设开展后,国家对主要农产品和某些工业品实行统购统销、统购包销,使手工业生产的原料供应遇到困难,个体手工业者困难尤大。针对这一情况,1954年12月至1955年1月召开第四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会议决定继续贯彻“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加强对广大个体手工业者的团结教育,引导他们走合作化的道路。1955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要发展到二百万人左右。1955年下半年,农业合作化的迅猛发展也影响了手工业的合作化速度。1955年12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要求在两年内基本完成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出现了整个行业、整个地区手工业合作化的浪潮。到年底,参加合作社的手工业者已占全体手工业人员的91.7%,基本上完成了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渔业、盐业、民间运输业中的个体经济和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宣告完成。

(三)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

根据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国家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种改造是经过各种国家资本主义形式逐步进行的。1953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和确定了经过国家资本主义改造资本主义工业的方针。随后,又决定对私营商业也采取国家资本主义的方针。9月,毛泽东在同民主党派和工商界部分代表谈话时指出: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较健全的方针和办法。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的确定和粮棉统购统销的实行,大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进程。1954年1月,中财委召开会议,讨论扩展公私合营工业的计划问题。会议认为,对私营工业实行加工订货,企业利润采取“四马分肥”的方法,除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工人福利以外,资方所得红利占四分之一,企业基本上是为国计民生服务的。但这主要是国家同资本家在企业外部的合作,并不触及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企业基本上仍由资本家管理,劳资矛盾、公私矛盾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矛盾,难以获得有效的处理。这次会议决定,1954年是有计划地扩展公私合营工业的第一年,应以“巩固阵地、重点扩展、作出榜样、加强准备”为工作方针。1954年12月至1955年1月,国务院召开扩展公私合营工业工作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意见,会议确定了“统筹兼顾、归口安排、按行业改造”的方针。在扩展公私合营的方式上,要按行业做通盘规划,统一安排;分别情况或实行个别合营,或采取以大带小,以先进带落后的办法实行联营合并或公私合营。

到1955年,纯粹私营商业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在32个大中城市占25%,在农村集镇剩18%。这表明,对私营商业包括城乡小商小贩的改造工作,又推进了一大步。1955年下半年,在一些大中城市出现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新情况。11月,中共中央召开有各省、市、自治区代表参加的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工作会议。会议讨论和通过了《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指出:现在已经有了充分有利的条件和完全的必要,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即从原来在私营企业中所实行的加工订货、经销代销和个别的实行公私合营的阶段,发展到在一切重要行业中分别在各地区实行全部或大部公私合营的阶段。并要求用两年时间,完成全行业公私合营。

1956年初,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快速发展的推动下,全国城镇普遍出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北京、上海、天津等50多个资本主义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先后宣布实现全市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到年底,全国私营工业户数的99%和私营商业户数的82.2%,分别纳入了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的轨道,基本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四)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1956年,中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

经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农民和手工业者、劳动群众个体所有的私有制,基本上转变成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资本家已不再是原有私人企业的占有者,他们虽然领取定息,但定息同原有企业的利润没有联系,而是根据核定的私股资产,按年息5%的固定利率提取定息(时间为七年,后延长到十年),资本家所有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已基本上转变成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公有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经居于绝对统治地位。从国民收入的结构上看,1956年同1952年相比,国营经济由19.1%上升到32.2%,合作社经济由1.5%上升到53.4%,公私合营经济由0.7%上升到7.3%,个体经济由71.8%下降到7.1%,资本主义经济由6.9%下降到接近于零,前三种经济共占92.9%。这标志着在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国的过渡时期已经结束,由此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改造后期,由于加速进行,原定三个五年计划完成的任务不到四年就完成了,工作过于急促和粗糙,出现了一些缺点和偏差。主要是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对于一部分原工商业者的使用和处理也不很适当。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后期,已经或多或少觉察到有一些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如: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居于绝对统治地位,还有没有必要使它成为唯一的经济成分,可不可以有限度地保留一部分有益于国计民生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随着对资本主义和个体经济改造的完成而扩大到全部经济生活,市场调节的作用是否还需要发挥,如何发挥?国营经济如何发挥中央、地方各级和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集体经济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需不需要划分层次,根据不同情况发挥不同层次的积极性?还是公有范围越大、经营越集中越好?这些问题,还来不及反复研究和慎重决策。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全面确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成为新中国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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