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公告全文如下:
中国单位犯罪刑事调查
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而追究比亚迪法团(单位)刑事责任,并于2008 年3 月12 日立案(案件编号[2008] 02670)后,本公司于2008 年3 月19 日,获公安局通知;公安局已就中国单位犯罪刑事调查对夏佐全(「夏氏」)发出一项拘留令(拘留令编号:深公宝(2008)01656 号)。本公司又于2008 年3 月21 日接获通知,公安局已于同年3 月20 日拘留夏氏。根据比亚迪公布的资料显示,夏氏不仅是比亚迪创办人之一,更因负责全集团的一般营运,自2002 年6 月11日起为比亚迪主席外的唯一执行董事,而据比亚迪2008 年4 月7 日延迟的公布显示,夏氏已于2008 年3 月20 日因个人因素辞退执行董事及副总裁职务。
中国刑事定罪
除中国单位犯罪刑事调查的进度外,公安局亦曾就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之罪行,对柳相军(「柳氏」)及司少青(「司氏」)的行为分别进行调查。柳氏及司氏均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并为新诉讼原告之一的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富泰宏」)之前僱员。柳氏及司氏在富泰宏离职后,均获得比亚迪聘用︰柳氏为比亚迪的IT产业群体主管兼海外商务部经理,司氏为比亚迪的系统管理办公室主管。基于公安局调查结果,柳氏及司氏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控以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罪。
于2008 年3 月31 日,柳氏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宝安法院」)判决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判处之刑罚包括有期徒刑四年。其中深圳宝安法院发现,柳氏透过指示鸿富士康(深圳)有限公司(本公司母公司旗下之附属公司并为新诉讼的原告之一)前僱员并之后受聘于比亚迪的张健,自富泰宏另一名前僱员王维处取得富士康科技集团的数份文件,从而非法取得属于富士康科技集团的商业秘密。
在裁判过程中,深圳宝安法院参考了中国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柳氏取得的文件作出的鉴定结论。深圳宝安法院亦参考了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就包括从柳氏在其比亚迪办公室的电脑中取得的被查获硬盘中的文件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过当庭质证,深圳宝安法院认可了两份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及可靠性,并接纳了被鉴定的文件载有非公知信息及可对拥有该信息者带来经济利益的结论。
于2008 年3 月24 日,司氏亦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龙岗法院」)判决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判处之刑罚包括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其中深圳龙岗法院发现,司氏在受聘于富泰宏期间违反对富泰宏的保密责任,自富泰宏之处所带出了若干文件,用于比亚迪同类文件的编撰制定。
在裁判过程中,深圳龙岗法院参考了中国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司氏取得的文件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过当庭质证,深圳龙岗法院认可了该份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及可靠性,并接纳了被鉴定的文件载有非公知信息、可对拥有该信息者带来经济利益及具有可应用性的结论。
承董事会命
主席兼行政总裁
陈伟良
中国香港二零零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