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发展市场经济是使房地产业成为经济增长点(2)

任志强的地产人生 作者:任志强


负隅顽抗的灰色收入

一套房子的价值可以买一屋子的电视机,没有人敢利用权力和连带关系将一台电视机合法地搬回家私用,然而却有人可以明目张胆、合理合法地将几套房子据为己有,恰恰是福利分房的制度可以使他们将总价值超过几千台电视机的财产以分配的方式分给自己和子孙。公有制越彻底的地方,越接近中央的部委官员,类似的以公谋私的腐败就越多,也越能得到保护。

住房问题的腐败虽已被纪委作为重大问题列入检查监督的项目之中,但由于分配制度的保护,这种腐败仍在扩大,并像走私活动一样,由个人发展到单位团体、由地方走向中央、由私下走向文件的明文规定,将住房腐败带来的灰色收入列入合法范围之内。

分配不公、公款整修、多吃多占、合法超标、建世外桃源、为子孙和裙带争房,早已成为党的文件中所列举的腐败现象,但随着改革进程而出现的新的腐败却逐渐被文件规定而合法化了。新文件的出台可以是政为己出,就像各单位分房的政策可以为重点保护头头的利益而制定一样,新的房改政策恰恰是为各机关团体以及国有大型企业服务的。于是在文件的保护之下,腐败者合法地公款购房抢购抢占,合法地将低价房转为个人所有,合法地将“私房”出租,合法地使国有资产流失。通过房改价购房的方式对现有的超标住房、特权住房给予合法的保护,用低价购房的特权将高价商品房的实物换成货币利益,权利在文件的大红伞保护之下,名正言顺地变成了不入账的金钱收入。

加快房租改革是中央政府1986~1993年房改政策的主要工作,但当北京市的房租按中央政府的指示精神提高到每平方米1.38元时,中央政府单位却只提租为每平方米0.55元。于是一个单元一个楼层的两套住房由于各属于地方和中央两个不同的产权单位,就出现了两种不同价格的房租(相当于中央政府自行为自己的职工提高了1~2级的工资)。这里反映出的正是有权制定房改政策的权力机构、部门在合法地破坏政策的执行以及合法地保护自己的灰色收入。

腐败本来是剥削阶级的产物,却大量地在“公仆”中产生。腐败是市场寻租过程中的产物,是权力和公有制的产物,是不自由平等竞争的产物,是福利分配制度的产物。政府“公仆”的理论使腐败没有了标准。解决的办法并不能依靠党的纪律,党的纪律不但管不了中央机关,更管不住文件规定下的合法贪污。只有彻底打破公有制下的福利分配制度,用公平、公开的市场化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才能打破现有的暗箱操作。当所有人都必须公开地从市场中取得住房时,其收入才能合法化。

中国的房屋改革如果仍由运动员同时兼任裁判来作决定,那么不公平的规则必然有利于某一方运动员的取胜。如果不首先从取得灰色收入的官员中铲除腐败,其政策也必然会流产。

发展中的最低防线

如果将住房问题的解决全部推向市场,就必须将全社会的劳动报酬提高到一定的水平,使其具备通过市场解决住房的条件。在改革的过程中,目前全社会的收入水平尚不能达到这个条件,全世界也没有哪个国家能使全社会的收入水平提高到所有人都能拥有自己的住房的程度,那么就必然要建立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在市场经济条件尚不成熟的发展阶段,更需要为社会的稳定和生存建立完整、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目前已建立了最低劳动工资和最低家庭收入的保障制度,也有必要建立最低住房标准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同前两项制度一样,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逐步提高最低住房标准。在世界各国经济发达程度的评定指标中,住房是人类幸福的第二标志,其最低标准也是国家发达程度的指标之一,是各国政府共同努力的目标之一。以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和政府保障,建立一条最低防线,解决贫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最新的房改政策提出了住房的三种供应方式,其中对最低收入者实行廉租房的社会保障供应,政策的出发点已从现有最低人均居住面积改为按家庭最低收入情况来评定,但尚未确定面向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房的居住面积的保障条件。总不能将最低防线定得高于中等收入水平家庭自力更生购房的居住标准,否则将形成新的福利分配和分配不公。

从全球的情况看,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专门解决贫困家庭住房问题的制度,并且在大部分国家中列入政府社会保障系统的这部分住房占总住房比例的30%~50%。多数国家都将最低防线严格地限制在一定的收入标准范围之内,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大政府的保障性支出。同时针对中低收入者,即有能力适当改善住房条件,但其收入尚不足以在市场中过高地进行住房消费的中间收入者,用政府补贴性的社会保障办法和市场相结合的租售手段,逐步改善这部分家庭的住房问题,逐步将这部分人推向市场,从政府的保障体系中分离出来。但这部分的住房比例只占10%~20%,处于过渡和转换的过程中。利用这一过渡将市场与政府保障有机地集合成一个整体,组成整体的住房结构。

保障体系操作毫无疑问是低利或没有经营利润的政府行为,因而是不能按市场经济的办法用多方投资的方式、企业运作的方式来解决的。因此绝不能将保障体系中的内容归入市场经济和商品化的范畴之中。要严格区分两种不同需求:一种是用来维系社会安定、解除极度危困、维持生产力再发展的仅仅满足最低居住条件的社会保障,这不是正常消费,更不是超前消费,不是投资收益,也不是正常商品,更不能进驻市场化的领域;另一种则是市场化要求的消费,是自由交换没有政府限制性约束行为的自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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