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益严重的财政困难,驱使明王朝在田赋征收上打主意。那就是用不断增加征收税额的办法来填补财政上的亏空。从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开始加征军饷,每亩3厘5毫,第二年再加3厘5毫,第三年复加2厘,前后三次,共9厘,增征田赋52万两,成为固定的税额。可是到了崇祯三年(1630年),9厘之外再加3厘,每亩一分二厘,共计685万余两,统称辽饷。崇祯十年(1637年),每亩加征六合,每石折银八钱,增征田赋248万两,称为剿饷。十二年(1639年),又加征730万余两,称为练饷。辽饷、剿饷、练饷,合起来叫“三饷”,每年定额至2000余万两。如此加派,百姓何以承受?不仅如此,还有临时索取的杂征,杂征之外有加派。辅臣蒋德 曾说:今既有旧饷,复增新饷练饷,括尽民间金钱,已不堪命。在北直、河南、山东召买米豆90余万两,而民间当费数百万之多,加上一切车辆骡驴及衙役杂费,赔累困苦,不堪言状。他一针见血地指出:“加派之害,莫若召买。”兵部尚书梁廷栋也说:“一岁之中,阴为加派者,不知其数。如朝觐考满、行取推升,少者费五六千金。合海内计之,国家选一番守令,天下加派数百万。”田赋一增再增,使得农民难以承受,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的进行,造成农村人口大量向外逃亡,土地因无人耕作而荒芜。地方官吏为了保证田赋的征收,无不采用高压政策,进行逼取,还将逃户的税额分摊给没有逃亡的人户完纳。在陕西一户只有一二人,势必令此一二人而赔一户之钱粮;一里只有一二户,势必令一二户而赔一里之钱粮。等而上之,一里一县无不皆然。在山东,十分之民,即去其八九,则以一二分之人,纳十分之差徭;十分之地,既荒其八九,则以一二分之地,纳十分之粮税。虽必不能完,然追呼棰楚,固以十分求之矣。
工商业税的征收也是同样。明神宗在位时,就开始加重这方面的征收。山东临清,万历十一年(1583年)前,商税定额为二三万两,之后,一增再增,30年间,增加了五至七倍。北京崇文门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商税税银1.4万两,天启元年(1621年)改为8.4万两,18年增加了六倍。征税范围也日渐扩大,凡是进入市场上的各种货物,包括米盐鸡豕在内,无一物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