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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名伶婚姻风波看清末社会变迁(3)

晚清真相 作者:黄波


杨月楼、阿宝之归宿

尽管舆论哄然,媒体也公然对官方表示不满,但在官威如故、社会观念也未得到根本改变的国度,当事人的命运曲线还是在旧式的轨迹中滑行。

1874年5月,《申报》刊出杨月楼在松江复审情形曰:闻杨月楼自上海解到松江太府提审,杨磕头哀求太守伸冤。太守见而怜之,委娄县知县复审,娄县知县责其二百下,逼其不得翻供,以诱拐良家女子论罪。按例载:诱拐良家女子为妻,照例拟予军遣之罪。最后官方定谳,杨月楼即以诱拐结案,被判远徙,所幸不久光绪登位,清廷实行大赦,才得释放。1875年7月26日,《申报》也及时刊布了这则消息,说杨月楼判处军遣罪,适恭遇恩赦,现奉臬宪(各省负责司法之按察司)核明,虽罪有应得,但可得援免之例。乃汇案转详抚宪(各省总揽行政的长官即巡抚),核准奏,专候部复到日,即可释放而予自新路矣。

与杨月楼终被释放,按照官方口气还能“改过自新”相比,阿宝的命运更为凄惨,《申报》报道:阿宝发交普育堂择配,有一孙姓老人,年已七旬有余,至普育堂申言,`无妻室,有资产,欲娶阿宝已久。这就是传统社会里所谓的“官媒择配”。在官方主持下,一个花样年华的少女嫁给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头,“族党”和官方的虚荣心大概都得到了满足,因为在他们看来,这远比嫁给一个戏子要令其有面子多了,而且还不会对既定的社会秩序产生威胁性。至于阿宝的想法和愿景,又有什么值得关心的呢?

杨月楼被开释后,自然还是操旧业以维生计。因其原有的号召力,加上闹出的广为人知的婚姻风波,对观众可能更具吸引力。戏院老板也许正是看中了这一点,让其在丹桂戏园接连演戏三日,结果盛况空前,虽早早就已满座,但观众仍蜂拥而至。孰料这种热闹也刺激了官府,知县怒其招摇过甚,饬差役拿办。杨月楼事先闻风逃逸,经此挫折,其后来在上海终未复业。据1879年4月30日《申报》消息,杨月楼应北京著名京剧演员程长庚之邀,转而去北京献艺,终成一代名伶。

社会变迁冲出了权力的禁锢

在一场官与民、公权与私域的对抗中,官方看似取得了全面的胜利,实则未必。民众公然通过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并把对官府的批评和不满宣泄出来,仅此一点,于传统社会里岂是可以想象的事情?而从杨月楼案前后,公众舆论中展现出的思维和观念之变化,也能够清楚看出,社会变迁终究会冲出权力的禁锢,官方率由旧章地按照老一套模式来治理社会显然是无济于事了。

是否该有良贱阶层这种等级的区分,良贱能否通婚,个人能否自由择配,这些当然是个观念问题,但就当时而言也是个法律问题。而在管理社会的工具中,法律又往往是最为顽固的,这就是杨月楼案发生后,尽管人们的观念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变异,但最终还得由当时法律来制约和规范的原因。这种观念对法律的冲击力度的确嫌小了一点,但我们不应忽略,这还是发生在光绪登基之前、古老中国打开国门不久之后的事情。稍有智识者都可以看出一种趋势:越往后,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就会越迅疾,并大大超出旧的法律条文的调整范畴。在完全无法适应社会需要的现实下,法律乃至整个司法体系的调适和改革乃水到渠成。大诗人樊增祥在其《樊山政书》中就曾经自述断案经验曰:“州县终年听讼,其按律详办之案至多不过十余起,……其所听之讼,皆户婚、田土、诈伪、欺愚,贵在酌理准情,片言立断,不但不能照西法,亦并不必用中律。”“亦并不必用中律”,这不就是把法律条文抛在一边吗?这也不是这位诗人型官僚有心违法,或者对下民存心恩赐,而是客观情势逼迫他非如此不可。发展到最后,清末的司法改革也就是顺理成章之举了。

当然我们不能忘记,权力禁锢社会几乎是一种惯性,在这一作用支配之下,公权介入个人私生活也就见惯不怪了。

杨月楼案发生,官府的反思是,阿宝一良家女子之所以会爱上杨月楼,无非因为她进戏园看到了杨唱戏,杨相貌堂堂,加之其所演多为挑逗情欲之戏目,这才会使阿宝生出嫁杨之念。既然找到了官方眼中的惹祸之由,自然会想出以下的两个动作:因为杨演淫秽之戏,致妇女倾慕,便倡导禁演所谓暴力色情的戏目;又由于阿宝进戏园看戏,引起嫁杨之念,又倡议禁妇女进戏园。两个动作都由地方官出布告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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