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比如投资连结保险为人们提供了新的投资
渠道。
4. 实现财产的转移。人们通过人寿保险可以顺利实现财产的转移。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负有义务支付保险费的人。
2. 保险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的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特点
1.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条款事先由当事人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选择,但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保险合同已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规定在合同条款中,投保人只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表示。
3.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体现在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承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权利。
4.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每个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应当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以下5种:
1. 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 暂保单。暂保单是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之前,向投保人出具的临时性保险证明。
3. 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
文件。
4. 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书面凭证。它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但是在条款的列举上较为简单。保险凭证也被称为小保单。
5. 批单。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书面证明文件。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者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的特点
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 保险标的不可估价。人的身体和寿命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
值的。
2. 保险金定额给付。除医疗费用保险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是定额给付的。
3. 保险期限长。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最长可达人的一生。
4. 具有储蓄的功能。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的功能,比如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很多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