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十月份作战纲领》的发布与执行(12)

红西路军史 作者:秦生


 

二  宁夏战役计划被迫中止

“海打战役计划”遭到破坏后,敌人猖狂推进,红军被迫放弃打拉池地区转移。10月底,红军主力在无冬衣御寒和粮食不足的困难条件下,冒着大雪向东挺进。31日,在到达海原以北的何家堡时,敌东北军骑六师和马鸿宾部三十五师各一部前来截击,红一方面军一军团和十五军团各一部并肩作战,突破了敌人盘踞的三座山头,歼敌两个团,俘敌1000余人,缴获枪支1000余支,战马1000余匹及大批弹药,扫清了前进道路上的障碍。

11月3日,红军主力进抵何家堡。朱德向二方面军总部传达了党中央关于集中一、二、四方面军,消灭胡宗南部的作战方针。各部队也分别进行了紧张的战前动员和战斗准备,准备利用同心城西南之关桥堡、驼厂堡地区的有利地形,给追敌以歼灭性打击。但由于狡猾的敌胡宗南部这时不敢冒进,在原地集结主力,构筑工事,而敌第三军王均部由贺家集迂回到同心城红军右翼,企图夹击红军;东北军也推进至预旺一带;同时,张国焘在这关键时刻“又令四军东撤了,使伏击计划又被破坏”。这样,红军不得不放弃西征以来解放的同心、予旺等大片地区继续东撤。而敌人则已进占了靖远、打拉池、中卫等地,打通了增援宁夏的道路,隔断了红军主力同河西部队之间的联系。由于阻止南敌的任务没能完成,导致一、四方面军共同进行宁夏战役的基本条件完全丧失,宁夏战役计划不得不中止。

对于张国焘,党中央以极大的耐心,采取了教育、帮助和挽救的态度。一、四方面军会师之后,彭德怀、林育英、徐海东在打拉池对张国焘作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以实现党内的团结和统一。张国焘到达陇东以后,专程从陕北赶来的周恩来又耐心细致地与他谈话,讲解了党中央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和政策,分析了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这些,使张国焘感到“时代的推演,简直使我成为一个孤陋寡闻的乡下人了。周恩来从偏僻的保安,通过西安这个小窗口,吸取了外来的阳光……使我们觉得世界是真的变了,而他又确已得风气之先,我须急起学习”。在周恩来的诚恳帮助和党中央来电督促下,不久朱德和张国焘一起离开前线,前往陕北,于12月初到达保安(今志丹县)。

面对战场态势的急剧变化,党中央认为“胡、毛、王、关各部北进,我宁夏战役计划暂时已无执行之可能”。11月8日,酝酿提出“作战新计划”,以一、二两方面军组成南路军,四方面军在河东的部队组成北路军,徐、陈所部组成西路军。并提出了南、北、西三路军的作战设想。西路军之名由此而来。

红军东撤后,国民党军队连续占领了海原、同心、豫旺等地,对此,蒋介石错误地认为红军经长途跋涉,已不堪一击,决心集中兵力从庆阳、固原、七营、同心、中卫等地出击陇东,妄图南北夹击,全歼红军,进而直捣陕甘宁革命根据地。

面对国民党军队的进攻,中共中央和中革军委多次发布指示,做出了歼灭敌人的战略部署。中革军委鉴于张国焘致前线指挥不统一、部队行动不协调的问题,明确指示各个方面军,“一切具体布署及作战行动,各兵团首长绝对服从前敌总指挥彭德怀同志之命令,军委及总部不直接指挥各兵团,以便适合情况,不影响时机,战胜敌人”。当张国焘离开陇东前往陕北后,毛泽东致电彭德怀,“前线部队统交你指挥,当可放手去做”。为了加强前敌总指挥部的力量,中革军委还任命任弼时为前敌总指挥部政委,与彭德怀、刘伯承一起统一指挥三个方面军作战。

敌人东进后,由于远离后方,给养运送不及,粮食奇缺,遇到了严重困难,胡宗南连连致电蒋介石告急。17日,敌第一军分兵三路向定边、盐池前进。在甜水堡附近的石梁山下遭红四方面军第四、第三十一军的伏击。红军击毙敌团长一名,毙伤600余人,击落敌机一架。敌人在遭到萌城、甜水堡的失败后并未引起警惕,胡宗南部为取得给养,反而兵分两路,继续猖狂追击。在占领惠安堡之后,以两个师向定边、盐池一线推进,以七十八师占领甜水堡后南下,妄图南北夹击,逼迫红军与其决战。11月20日,敌二三二旅及二三四旅两个团进入山城堡。11月21日,红军取得了山城堡战役的胜利,共歼敌胡宗南部七十八师二三二旅及二三四旅两个团,连同此前的何家堡战斗,萌城、甜水堡战斗,共歼敌万余,缴获了大批的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给了敌人以沉重的打击。至此,河东战局开始得以扭转。

宁夏战役计划是中共中央和中革军委在分析了全局形势和红军的具体情况后,为实现打通苏联战略方针制定的。在实施宁夏战役的过程中,中革军委基于这一战略意图,命令红四方面军一部渡河。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宁夏战役最终失利,使得中共中央与中革军委为“打通苏联”而进行的努力无果而终。红四方面军渡河部队也由此与主力红军隔开,开始走向了一条艰苦卓绝、孤军奋战的不归之路。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