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了解一下我国财政部2010年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债的情况。2010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发行总额500亿元,根据财政部公告,该期国债发行期为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21日,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该期国债。该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其中1年期250亿元,票面年利率%(同期存款利率,利差);3年期250亿元,票面年利率%(同期存款利率,利差)。
该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在购买该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付。提前兑付时,按兑付本金的%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从购买之日起,1年期和3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计息;3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1年不满2年按%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计息。公告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该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1年期、3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提前兑付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凭证式国债的投资相关知识
通过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凭证式国债投资的基本知识点主要包括:
凭证式国债利率:国债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利率称为票面利率。国债的实际利率与持有期有关,在发行国债时,国家对各持有期规定了相应档次的利率。
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期:每期国债发行时都有指定的发行期间,在这段时期购买的国债,其到期日是月对月、日对日。超过发行期购买的国债,可计息到最后计息日。例如2010年凭证式第一期国债的发行期为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21日。
凭证式国债的期限:指从发行时开始,到该期国债到期兑付为止的最长时间。一般有1年期、2年期、3年期、5年期等期限。
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到期日的确定在发行期中已作说明。超过到期日持有国债将不计付利息。为此,系统对凭证托管客户设计了到期自动兑付功能,将兑付后的本息自动转入“一卡通”活期账户。
凭证式国债的最后计息日:指发行期后购买的国债的计息截止日期。
凭证式国债的兑付日:指指定开始兑付某期国债的日期。
提前兑付手续费:投资者在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如需变现,可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付,只能全额提前兑付,不能部分提前兑付。投资者要求提前兑付,可持“凭证式国债收款凭单”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办理兑付手续。在国债到期前向银行兑付国债时,需按本金向兑付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该比例即提前兑付手续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现在一般按兑付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例如2010年凭证式(一期)国债的提前兑付条款为:从购买之日起,1年期和3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计息。
凭证式国债的兑付:发行期内购买的国债的到期兑付日与购买日是月对月、日对日相对应的,如在2010年3月18日购买的2010年第三期3年期凭证式国债,它的到期兑付日为2013年3月18日;在此之前兑付属提前兑付;在此日(之后)兑付则属到期兑付,在此日之后兑付的不再加计利息。发行期后购买的国债,在兑付日之前兑付的属提前兑付;从兑付日开始,兑付发行期后购买的国债不需支付提前兑付手续费;发行期之后购买的国债最长计息至最后计息日,最后计息日之后兑付时不再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