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产权保护与公众利益(2)

反常识经济学 作者:(美)加里·S·贝克尔


没有征用权,政府就不得不购买土地、囤积土地,以修建购物中心、工厂园区和像洛克菲勒中心那样的复合建筑。将分散的地块聚合成一个独立且规模更大的地块是比较困难的,但是,通过征用土地就能够达到这个目的吗?

可以确信的是,土地拥有者可能有“搭便车”和“顽固抵抗”的行为,尤其是征用他们的家园或者房产来完成一个更大的工程,就像修建一条道路必须占用一块土地。但是,通常一条道路可以有几条可选线路,一个发电厂可以建在不同的地方,等等。所以买方、政府或者私营企业可以借助各方的竞争力量对付“顽固抵抗者”。有时建筑商可以在“钉子户”的房屋周围进行建设,由私人集资建设的洛克菲勒中心所在地盘就是这样被集中在了一起。

我不是说,没有征用权的体制会运作得好,不是这样。但是通过税收和监管,现代政府无所不能。虽然征用权可以被认为仅仅是另一种(但更具强制性的)监管形式,不过仍然是非常有效而且简易的监管形式。“权力腐败”是一个古老的谚语,它解释了为什么土地征用权常常被滥用(可参见马丁·安德森的经典著作,1964年版的《联邦推土机》)。它允许政府免于通过市场来测试一个项目是否有附加价值,即测验该项目在通过常规市场渠道补偿了土地所有者后,是否还值得进行下去。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从《宪法》中删除征用权条款明显不可行。但是,探讨该条款的收益和成本,或者质疑其合理性仍然是有用的。一个否定的回答可能对法官、立法者还有出于公众利益的土地囤积支持者们有所帮助。

贝克尔

评论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允许政府使用征用权,规定政府可以强制占用私人土地,但是必须以市场价补偿给所有者,而且该条款所阐述的占用仅适用于“公共使用”的情况。(《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仅限于美国政府使用,但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征用权条款却没有“公共使用”的限制。)在凯洛诉新伦敦市案中,新伦敦市占用了私人土地作为再开发建设计划的一部分。在该计划中,所征用的土地会提供给私营开发商修建办公大楼和停车场。

这个案件是否判“对”了,取决于个人对《宪法》条文的理解,这可能与“公共使用”的原始规定和最高法院之前的判决有所背离。我希望从法律问题中走出来,提三个实际问题:到底什么时候使用征用权是合理的?当占用私人用地是为了改做其他私用,而不是政府使用(比如邮局或者军事基地)时,这种占用还是合理的吗?凯洛诉新伦敦案判决中,《宪法》赋予地方政府的权力是被滥用了吗?

一般说来,在开放的市场中,政府想要哪块土地就应该像其他人一样花钱购买。如果政府可以征用土地而无须支付足价,其影响结果是,对社会来说,政府付出的成本比土地实际价值小。对政府来说,要是通过市场购买土地(这是一项私人成本而不是社会成本,因为政府必须支付足价才能得到它们)比征用土地更昂贵,政府就会选择征用土地作为替代。这个观点的假设前提是,政府想要得到土地,并试图使其自身成本最小化,而不是使社会总体成本最小化。然而,这个假设是理想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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